著作权质权登记是著作权质权生效的法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著作权质权合同只有登记后才能生效,质权才得以设立,债权人才对折价、拍卖、变卖质权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著作权质权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双方也可同时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持代理委托书申请办理。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5)质权担保的范围;
(6)质权担保的期限;
(7)质权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3)主合同及著作权出质合同;
(4)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5)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6)经过价值评估、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或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价值评估报告;
(7)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8)代理机构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1)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
(5)出质著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6)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1)登记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出质著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2)质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
(3)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影响质权效力的生效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撤销的;
(4)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著作权人质权登记的;
(5)其他应当撤销的。
著作权出质期间,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著作权的基本信息、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担保的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持变更协议、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应当申请注销质权登记:
(1)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注销;
(2)主合同履行完毕的;
(3)质权实现的;
(4)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5)其他导致质权消灭的。
申请人注销质权登记,应当提交《注销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注销登记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