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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商标变更申请材料

 A.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主管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中文译名的,应提供改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B.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办理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不需要提交变更证明文件。

 C.申请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如果涉及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变化的,需提交界定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的历史资料或地理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变更证明文件。

 D.申请变更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

 E.申请变更商标代理人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与变更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F.外国人/外国企业申请变更国内文件接收人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商标变更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变更费为25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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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