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一、商标质权登记申请材料
A.申请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4)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委托书;
(5)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B.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C.申请质权延期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D.申请注销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5、担保的范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办理时限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四、规费缴纳
商标局不收取此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