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政策依据
《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4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关于开展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申报时间
2023年3月10日—2023年8月31日
四、扶持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五、申报条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四)服务贸易类。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服务贸易类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上海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服务贸易类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六、申报材料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四)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六)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七)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八)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上海市2020年度拟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上海爱涵科技有限公司 |
2 | 东丽先端材料研究开发(中国)有限公司 |
3 | 李尔(上海)汽车部件技术有限公司 |
4 | 维艾姆迪(上海)测量技术有限公司 |
5 | 摩迪(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
6 | 医科达(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
7 | 空中云汇(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8 | 百济神州(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 | 上海偶可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10 | 维亚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11 | 爱克发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12 | 恩梯梯通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13 | 迪畅(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4 | 上海酷拳软件有限公司 |
15 | 标致雪铁龙(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
16 | 上海海隆软件有限公司 |
17 | 阿利昂斯汽车研发(上海)有限公司 |
18 | 帝恩汽车部件(上海)有限公司 |
19 | 上海连世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