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动漫企业:
为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落实动漫产业税收政策,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就2021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动漫企业认定是落实动漫产业税收政策的基础性工作,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开展工作,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完善工作机制,为本地区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本市动漫企业开展认定申报,各动漫企业根据本通知所附申请材料清单按要求报送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于2021年3月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送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逾期不再受理。
三、动漫企业年审工作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动漫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动漫企业2019-2020年审工作。
各重点动漫企业根据本通知所附申请材料清单按要求报送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动漫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表附表4),于2021年3月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送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逾期不再受理。
各动漫企业根据本通知所附申请材料清单按要求报送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3,动漫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表附表4),于2021年3月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面材料一式一份、电子光盘一份报送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方式
2021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采取纸质材料报送与电子材料在线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相关制式表格可在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cipp.org)下载。申请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企业年审的企业,经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同意推荐后,应及时登录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要求在线上传相关申请材料。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 佘莉蓉 23118171
报送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70B室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月14日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
(一)漫画创作企业;
(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六)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七)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包括: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
(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
(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第四条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企业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营业场所为企业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营业场所为企业租赁的,提供产权方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房主签字,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7. 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并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
第六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