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沪科规〔2020〕8号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20〕10号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
四、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并且该项目近三年未获得过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五、扶持政策
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5%计算;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计算;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算。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
2、创新贡献系数和核心技术价值占比按照《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在项目认定时审定。
3、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在项目认定有效期内全额扶持。
4、落户政策
上海最新人才引进政策: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以下人员可申请落户
1、硕士研究生且具有1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2、紧缺急需的本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且具有2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3、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且具有2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六、认定条件
(一)申报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获得1类、2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经营范围内。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二)申报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认定:
1、支持原创性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形成的转化成果,支持产业链核心环节、占据价值链高端地位的成果转化。
2、支持具有较强开放式创新能力的项目单位,通过订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等技术合同,促进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三)申报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2、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3、食品、保健品、饮料、化妆品、服装、家具、家用电器、工艺品、办公用品等常规日用产品。
七、申报材料
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2、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3、申报单位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4、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企业与科研机构通过联合开发、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在沪转化的,应提交双方技术交易合同。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凭证可替代双方技术交易合同,作为交易真实性的审核依据。
6、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