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软件企业认定)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关于开展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估工作的通知》(沪软协[2015]12号)
《软件产品评估规范》(T/310104003-F002-2015)
《软件产品评估标准》(T/SIA001—2017)
常年受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14%)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申请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且拥有该软件产品知识产权;
3、软件产品经第三方功能性检测合格。
4、命名规范
国产软件产品申请评估时,应遵循如下命名规范:
(1)软件评估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
企业品牌 + 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 + 版本号
注: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2)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结尾,如:**** 软件 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尾;
(3)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
(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汉字内。
1、《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即著作权证书;
4、第三方检测证明材料。
软件产品评估由企业自愿申请,每周受理一批
1、网上预审
填写《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
2、提交书面材料
网上预审通过后在线打印《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并携相关附件在每月20日前提交至受理点
3、审核公示
4、颁发证书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免费;
非会员单位收取 500元/家次。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关于开展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估工作的通知》(沪软协[2015]12号)
《软件企业评估规范》(T/310104003-F001-2015)
常年受理
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5、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1、《软件企业评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软件产品评估证书》及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4、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经社保部门签章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等社保证明材料;
5、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
6、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8、上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清单及相应的大部分合同与发票;
软件企业评估由企业自愿申请,每月受理一批。
1、网上预审
填写《软件企业评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
2、提交书面材料
网上预审通过后在线打印《软件企业评估申请表》并携相关附件在每月20日前提交至受理点。
3、审核公示
4、颁发证书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免费。
非会员单位收取 800元/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