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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区级总部认定)

一、主管部门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二、政策依据

《松江区关于加快G60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1810号)

《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松经规〔20225号)

2023年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区级总部认定)的通知》

三、扶持政策

支持标准:

(一)开办费资助

对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按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予以区级配套支持;

对市级民营企业总部、民营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分别给予最高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经认定的区级大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高成长性总部分别给予最高1000 万元、700 万元、4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集聚奖励

支持已认定总部企业在松新设立业务公司或迁入控股子公司,做强总部功能,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予以支持。

支持原则:

企业被认定为总部的,按照4:3:3 的比例分三年予以资金扶持且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贡献增量的80%(增量值以总部认定前两年的平均数为基数进行计算)。

为加大总部企业招引,每年总部认定申报通知发出前三年度内新设立的企业符合总部功能的,经评审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承诺相关营业收入、经济贡献等指标。指标达成后按照4:3:3 的比例分三年予以资金扶持且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地方贡献的80%。对发展势头好、经济贡献大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可经区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协议予以支持。

已认定总部企业总部类型升格的,扣除已享受扶持部分补足扶持资金差额,同时享受扶持年限及年度比例参照同类型总部。同一企业被认定为市、区两级总部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资金支持。

四、申报时间

202362日至2023626

五、认定条件

(一)大企业总部

1、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

2、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3、区域综合经济社会贡献较好;

4、总部功能显著,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省企业;

5、企业经营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体现高质量发展和行业引领作用。

(二)区域性总部

1、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2、区域综合经济社会贡献较好;

3、具有区域性以上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总部职能。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省企业。

4、企业经营具备较好的成长性和可持续性,体现高质量发展。

(三)高成长性总部

1、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2、区域综合经济社会贡献较好;

3、符合松江区G60科创走廊“6+X”产业导向;

4、企业具有高成长性和可持续性,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30%且区域综合经济社会贡献同比增长较好;

5、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跨省企业;

企业或其投资方为行业龙头(行业排名前50强)、已获得B轮以上投资、科创型专精特新企业在认定时优先认定。

六、申报材料

1、松江区总部经济项目认定申报表;

2、企业总部申请及运营报告;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企业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含附注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完税证明(按入库期);

5、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授权管理的企业需有其母公司授权管理相关证明);

6、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如本市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或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细分领域排名证明、公司获得投资的相关说明及股权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7、提供企业法人在上海诚信网查询的信用报告(可用法人一证通查询或在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进行查询)和《合规性说明》;

8、松江区产业专项扶持项目街镇(开发区)初审意见表(由街镇、开发区盖章确认)。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