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
《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896号)
《2020年度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关于开展2020年度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智〔2020〕270号
三、申报时间
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5日
四、扶持政策
1、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总投资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2、对于专项支持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支持资金的50%,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尾款。对于专项支持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后补贴方式,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五、支持范围
申报项目范围应当符合《2020年度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及产业化
1.通用智能技术
支持机器视觉、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信息推荐、智能决策等智能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大规模、多模态行业知识图谱及智能服务系统研发与应用。支持具备智能搜索、智能推荐、智能翻译、舆情分析等智能化信息处理技术的智能引擎技术创新与推广。
2.服务机器人
支持具备多维融合、环境感知、智能交互、智能操作等功能的服务机器人及云端系统研发与应用。支持智能分拣、物流搬运、柔性操作、识别解析等行业服务机器人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具备人机交互、多模式人体识别、语音语义及情感识别能力的智能服务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
3.无人系统
支持基于人工智能、5G通信、车联网和大数据等多技术融合的自动驾驶、自主泊车、车路协同等关键技术创新,以及智能座舱等车用终端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具有自动感知、智能避障及自主行驶无人机、无人船等无人系统的研发及产业化。
4.智能核心硬件
支持突破面向云端训练及推理和通用HPC高性能计算能力的云端计算芯片关键技术和产业化。支持高性能、低功耗人工智能终端或边缘端芯片的设计和产业化。支持具备智能控制和智能计算能力的高分辨率、高精度的智能传感器的研发和产业化。
二、人工智能赋能及应用
5.人工智能赋能
支持智能问诊、影像和病理辅助诊断、医疗及康复机器人、药物研发等形成相应数据标识的智能医疗项目。支持具有精准推送、消费体验、无人零售、顾客对工厂(C2M)等在线新经济有关智能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面向金融、物流、航运等方向领域的算法推理、认知决策等智能化系统研发和推广。支持工业领域包括质量检测、状态监测、流程控制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系统设备开发及产业化。
6.应用场景开放
支持具有代表性的应用场景对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开放和示范应用。支持已纳入市人工智能试点应用场景开放项目的建设。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建设,支持自贸区新片区、浦东张江、徐汇滨江、马桥等重点区域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鼓励国家及本市揭榜挂帅创新产品在各类场景的示范应用。支持无人机、无人车等综合性体验场景建设,支持国际会议会展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体验。
三、人工智能基础和平台建设
7.基础算法平台
支持人工智能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基础算法、软件框架、开发引擎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基于海量多模态数据处理的机器学习平台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实施面向行业应用的人工智能开源开放平台建设。支持人工智能产品和应用高质量训练数据集、以及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算法训练数据库建设。
8.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建设人工智能重点产品或行业应用安全的评估测试平台,开展行业数据统计分析等服务。支持面向自动驾驶领域的数字仿真平台、技术验证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面向无人机的技术应用创新、运营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市级人工智能创新中心发挥行业龙头作用,加快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突破,促进面向行业的融合应用,以及制定相关行业标准等事项。
六、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经营状态稳定,具有承担项目的条件和能力; (二)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为项目投资方;
(三)项目应为在建或待建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四)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五)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七、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在线填写,参见附件2、3);
2.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
3.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
4.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参见附件4);
5.信用查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分别出具)(参见附件5);
6.项目联系人在职证明(参见附件6);
7.项目建设方案(可以参考附件7、8);
8.申报单位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2018、2019年度审计报告(含附注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不能提供2019年度审计报告的,需提交说明及2019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9.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可以为股东承诺函、合同协议、银行资金证明等,需明确自筹资金来源);
10.应用场景类项目需提交项目合作协议或证明材料;
11.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附件:【 2.委“一网通办”专项资金企业用户服务操作说明】
附件:【 3.关于关联法人一证通及加盖电子签章的事项说明】
附件:【 4.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 5.关于查询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 6.申报单位项目联系人在职证明】
附件:【 8.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大纲(对应指南条目6项目)】
2019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人工智能)拟支持单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