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
一、政策依据
《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长市监规〔2021〕1号
《关于2022年长宁区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报的通知》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对被评定为“上海标准”标识的标准项目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一次性支持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30万元、合格的20万元;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15万元、合格的10万元。
4、对在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5、一次性支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的秘书处单位6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单位40万元、工作组(WG)秘书处单位20万元;一次性支持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20万元、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1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承担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15万元。
6、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牵头单位80万元、非牵头单位30万元;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20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30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2万元。(对应标准文本中排序第一位的单位为第一起草单位,其余非第一起草单位。)
参与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按对应制定标准支持金额的30%给予支持。
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按对应制定标准支持金额的20%给予支持。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集中审批
四、申报条件
1、获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予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
2、经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综合评定为“上海标准”,并已颁发“上海标准”标识证书的标准项目;
3、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已通过验收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4、制定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在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且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
5、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秘书处等标准化技术组织;
6、ISO/IEC或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的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的地方标准;本市社会团体发布,已在本市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且被本市市、区两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信的团体标准。
五、申报材料
1、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1)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以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二份,加盖公章。
2、“上海标准”标识
(1)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市市场监管局相关文件、公告以及证书的复印件;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二份,加盖公章。
3、标准化示范试点
(1)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批准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材料、示范试点项目计划任务书、示范试点项目验收材料(验收项目总结、专家验收意见、验收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二份,加盖公章。
4、节能、环保、质量安全标准
(1)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正式标准文本;
(3)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相关技术文件(专利、市级相关部门证明)复印件;
(4)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二份,加盖公章。
5、标准化技术组织
(1)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相对应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公告的复印件;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
6、各类标准的制修订
(1)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正式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立项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公告。国际标准另需提供标准文本、立项材料等证明材料的中文译本和标准起草人与项目申请单位的在职情况说明,行业标准另需提供标准备案相关证明材料,团体标准另需提供本市市级或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信使用该标准的行政文件复印件;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