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加快发展研发服务产业
一、主管部门
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政策依据
《普陀区加快发展研发服务产业实施意见》(普科合规范〔2021〕1号)
《关于开展普陀区加快发展研发服务产业2022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普陀区加快发展研发服务产业实施意见2022年项目申报指南》
三、扶持范围与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扶持采取事前立项分阶段支持、事前立项验收后支持及事后一次性支持等方式。事前立项分阶段支持的项目,项目执行期在2021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范围内;事前立项验收后支持的项目,开工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0日期间,项目执行期不超过两年;事后一次性支持项目执行期可具体参见《普陀区加快发展研发服务产业实施意见2022年项目申报指南》。
四、申报时间
2022年3月31日—2022年5月9日
五、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普陀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在管理、经营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
2、具体申报条件参见《普陀区加快发展研发服务产业实施意见2022年项目申报指南》。
六、申报材料
1、申报政府专项资金项目信用承诺书;
2、2022年度普陀区加快发展研发服务产业专项申请书;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需参照《申报指南》以及申请书要求,根据不同申请项目类别予以提供);
点击查看:普陀区加快发展研发服务产业实施意见2022年项目申报指南
板块 | 编号 | 资助事项 | 项目支持类型 | 支持标准和方式 | 申报条件 | 申报材料 | |
支持产业集聚 | A01 | 鼓励优质企业落户。 | 事前立项分阶段支持 | 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的开办费资助。 分三年拨付,第一年20%,第二年50%,第三年30%。 | 1、申请主体为新注册并纳税在普陀区内的研发服务领域企业,且对区域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 2、注册日期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 3、须在引进落地阶段经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并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 |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企业与科技园区或重点地区、区级部门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 | |
A02 |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 事后一次性支持 | 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事后一次性拨付。 第一年按最高不超过房租额的50%给予支持,第二年和第三年按最高不超过房租额的30%给予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 1、申请主体为注册并纳税在普陀区内的研发服务领域企业或机构。 2、注册日期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 3、企业实际租赁自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在科技园区中租赁的,优先支持)。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有一定纳税能力。 5、须在引进落地阶段经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并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 |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企业与科技园区或重点地区、区级部门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 3、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合同。 4、上年或当年连续3个月租金支付凭证。 5、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 ||
A03 | 事前立项分阶段支持 | 对新引进企业在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新购房款的1.5%给予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分三年兑现,第一年20%,第二年50%,第三年30%。 | 1、 申请主体为注册并纳税在普陀区内的研发服务领域企业或机构。 2、注册日期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 3、企业实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1000平米以上(在科技园区中购置的,优先支持)。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有一定纳税能力。 5、须在引进落地阶段经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并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 |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企业与科技园区或重点地区、区级部门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 3、办公用房购买协议或合同。 4、购房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 5、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 |||
A04 | 促进头部研发主体集聚。
| 事后一次性支持 | 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请主体为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国内外行业领先企业等在普陀区注册设立并纳税的各类研发机构,并经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 2、机构已投入运营,并且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主动引入相关企业5家以上且有一定产税能力。 3、须在引进企业落地阶段经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并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 | 1、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 2、园区或重点地区出具的引入企业清单证明。 3、引入企业税收实缴明细。 4、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 ||
鼓励自主研发 | B01 | 鼓励企业产学研协同合作。
| 事前立项验收后支持 | 重点聚焦经认定,按项目自筹投入资金总额的30%以内比例,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项目执行期不超过两年,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一次性拨付。 | 1、申请主体为注册并纳税在普陀区内的研发服务领域企业或机构。 2、申请主体投入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3、企业自主开展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功能型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施产业化项目。 4、研发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转化符合区内产业导向,并具有明确的产业化目标。 5、项目投入包括:建设经费(机房建设费、硬件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或开发费、托管租赁费等);运营经费(材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研究费、知识产权费等)。 6、项目在建或年内开工。开工时间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0日期间。 |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项目自筹资金来源证明。 3、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功能型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需提供与高校、科研院所或功能型平台的合作协议。 4、项目建设内容、计划、技术路线等总体方案报告。 5、项目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或查新报告。 6、创新成果产业化目标和计划。 | |
B02 | 鼓励企业提高研发服务能力。 | 事后一次性支持 | 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3次。 事后一次性支持。 | 2021年度营收(销售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含)之间,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25%以上的,按不超过研发投入3%给予支持。 | 1、申请主体为注册并纳税在普陀区内的研发服务领域企业或机构。 2、企业通过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 3、企业上年营收(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2亿元(含)之间。 4、企业研发经费额年同比增长100万元及以上,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且有一定纳税能力。 5、研发经费以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费用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为准。 6、企业注册成立3年以内,营收复合增长率不做要求。 |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2、2018、2019、2020、2021年度提交至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封面、企业基础信息表、年度纳税申报表)。 3、企业2020、2021年度审计报告。 4、2020年度、2021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含附表)。 | |
2021年度营收(销售收入)5000万元-1亿元(含)之间,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20%以上的,按不超过研发投入5%给予支持。 | |||||||
2021年度营收(销售收入)1亿元-2亿元(含)之间,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15%以上的,按不超过研发投入8%给予支持。 | |||||||
B03 | 支持企业科研成果揭榜转化。 | 事后一次性支持 | 经认定,按其实际成交额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请主体为注册并纳税在普陀区内的研发服务领域企业。 2、区内企业参加国家、市、区创新挑战赛事等活动,并揭榜将相关技术需求和场景应用在普陀区内转化落地的项目,或区外各类主体通过上述方式,在普陀区内转化并设立的企业。 3、实际到位资金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 | 1、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企业参加国家、市、区挑战赛揭榜相关佐证材料。 3、项目建设内容、计划、技术路线等总体方案报告。 4、创新成果产业化目标和计划。 5、揭榜项目的合作协议或合同。 6、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 | ||
营造产业氛围 | C01 | 支持研发服务专业机构建设。 | 事后一次性支持 | 经认定,每年按服务绩效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请主体为注册并纳税在普陀区内的研发服务领域企业或机构。 2、机构在本区注册时间满一年,上年度提供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成果挖掘、价值评估、成果对接、技术交易等服务产生收入50万元以上,且有一定纳税能力,服务双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 1、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 2、服务协议或合同。 3、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 4、服务收入清单。 | |
C02 | 事后一次性支持 | 对新引进的研发服务产业领域行业协会、企业联盟、人才培训基地等运营机构,具有产业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集群发展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 申请主体为新注册在普陀区内的研发服务产业领域行业协会、企业联盟、人才培训基地等运营机构,注册地、运营地和税管地均在普陀。 2、注册日期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且当年引入企业5家以上,并有一定纳税能力。 3、须在引进机构和企业落地阶段经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并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 | 1、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 2、科技园区或重点地区出具的引入企业清单证明。 3、引入企业税收实缴明细。 4、场地租赁证明及运营情况说明。 5、专职人员详细名单和个税申报单。 | |||
C03 | 鼓励企业科研成果展示交流。 | 事后一次性支持 | 经认定,按场地面积房租、展览展示设计等实际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请主体为注册并纳税在普陀区内的研发服务领域企业或机构,且有一定产税能力。 2、在本区内租用场地集中展览展示企业自主研发成果的企业或载体,企业租用场地面积需达100㎡以上,载体租用场地面积需达300㎡以上。 3、投入资金发生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 | 1、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 2、场地租赁合同。 3、租金支付凭证。 4、展览展示设计成果文件。 5、专项审计报告(A类审计机构)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 | ||
C04 | 鼓励企业参办国际化论坛会展活动。 | 事后一次性支持 |
对主办或承办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具有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区域产业集聚的,经认定,可按投入资金总额的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请主体为注册并纳税在普陀区内的研发服务领域企业或机构,且有一定产税能力。 2、主办或承办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具有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区域产业集聚的。 3、活动举办前须向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交活动方案并取得认定。 4、投入资金包括:场地费、新闻媒体费、物料费、运输费、搭建费等。 5、申请资助需事先得到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同意。 6、活动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 |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委托实施活动的材料。 3、展会或论坛活动总体方案(包括拟邀请的单位等)。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