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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浦知局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

                                 2022年2月11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加大知识产权对经济建设、自主创新工作支撑,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请求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预审服务,由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负责实施的专利快速审查与快速确权服务。该服务非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章  备案请求主体的条件

第四条  备案请求主体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范围为准,包括:注册地和税管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企业主营业务、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与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相关。

第五条  提出备案请求的主体,应具备创新研发能力、配备专利专职工作团队、已制定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为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需要,浦东新区经济、科技、人才、商务等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部门依企事业单位申请可书面推荐。

第三章  主体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

第七条  备案请求主体属于以下任何一类情形,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1、企业主营业务、事业单位主要职能超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预审服务领域范围。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3、申请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与专利申请明显不符。

第四章  备案请求的提出及审查程序

第八条  备案请求主体应向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请求,提交相关资料,并书面承诺提交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

1、备案请求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研发投入证明材料:上一年度汇算清缴表或财务报表等;

3、研发团队证明材料:在职主要研发人员名单和缴纳社保信息、外部研发团队合作情况等;

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及其运行情况;

5、备案请求主体认为有必要,可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申请主体获得政府部门、认证机构认定的相关资质、荣誉、认证;知识产权维权情况;拟上市企业可提供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当地证监会或券商官网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备案请求受理部门为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备案请求通过线上方式受理,受理系统为:https://ippc.pudong.gov.cn。

第十条  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备案请求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为:

1、备案请求递交的本办法第八条所述资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备案请求主体是否书面提交资料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

2、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备案请求主体的条件;

3、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报通过资格审查的备案请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提交请求人关于备案请求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专利审批系统显示信息,形成备案结果。

第十三条  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知备案请求主体备案结果。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已完成备案的主体,发生以下任意一类情形的,取消备案资格:

1、注册地、税管地变更后不符合备案主体要求。

2、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第411号)有关规定。

3、与未备案主体作为共同申请人提交专利预审服务申请达到5件及以上。

4、通过预审服务获得授权的专利进行转让5件及以上。

5、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应取消备案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备案主体信息安全管理及保护,不得擅自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十六条  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将备案主体信息报送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2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3日止。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