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400 004 5158

商标正当使用抗辩的判定(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判定)

一、主题

商标正当使用抗辩的判定(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判定)

光明牛奶包装盒上标识“85℃”是否侵权?

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系在包装盒上使用相关温度标识到底是作为商标标识意义上的使用还是作为温度表达意义上的使用。本案结合案情及商品包装上其他说明性文字与争议标识之间的联系,认定系争标识的使用表达的是温度而非商品来源,故是正当使用描述性文字、符号。

三、基本案情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4718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289

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系“ 85℃ ”4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4个商标分别注册于第43类咖啡馆、蛋糕店等服务、第29类牛奶制品、牛奶、奶茶等商品。其中,第11817439 商标核定使用于牛奶制品、奶茶、可可牛奶等商品。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数款牛奶商品包装上印有“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就是要喝85度杀菌的巴氏鲜奶”“85℃巴氏杀菌乳高品质鲜牛奶等文字,其中“85℃”的字体较其他字体明显为大。美食达人公司在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买得公司)老西门店购得涉案商品,其认为该商品与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标注的“85℃”也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光明公司对于“85℃”的使用方式,极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光明公司的产品与美食达人公司有关联或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明公司、易买得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余万元。

四、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光明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85℃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美食达人公司享有的第118174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审判

商标是将85采用不同字体和错落排列的方式,使其与“85℃”作为温度的标准表达方式有所区别,客观上增强了获得商标注册的可能性,但也会因此限制其保护范围。两者虽在外形上构成近似,但非相同标识;牛奶和牛奶制品也分属不同的小类,应属类似商品而非相同商品。光明公司标注的“85℃”是温度的标准表达方式,结合包装上其他文字说明,与本案中查明的其生产工艺中包括了“15秒钟使用85℃的温度杀菌的事实相契合。因此,属于对温度标识的正当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美食达人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六、要点分析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规定表明,1.在相同商品上商标性使用相同商标,是商标专用权人的固有权利,在上述行为发生时,推定发生混淆,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2.就类似商品相同商标、相同商品近似商标以及类似商品近似商标行为的侵权判断,均应以混淆作为侵权判断的必要条件。3.商标法虽赋予商标专用权人控制已被注册为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权利,但非商标性使用前述标识的行为,显然不在商标专用权人的控制范围之内。因此,上述法律规定显示了商标法加强对商标权人专用权利的保护和平衡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涉及正当使用抗辩的问题时,应当在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似程度、具体使用方式的基础上,分析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善意(有无将他人商标标识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的恶意)和合理(是否仅是在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等必要范围内使用),以及使用行为是否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等因素,综合判断被控侵权行为究竟是商标侵权行为,还是属于正当使用行为,以合理界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达到商标专用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