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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07号)

《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

三、扶持政策

1、评价为A等(优秀)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补贴;评价为B等(优良)的,给予不超过A50%的补贴。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匹配。

2、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且年度评价为C等(合格)及以上的,可以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申请优先列入本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并提供服务。  

3、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情况,对年度评价为C等(合格)及以上的载体给予用地、财政资金等方面的政策优先支持;并根据各载体在开展毕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上市(挂牌)企业等孵化培育,开展创业团队预孵化,独立或联合设立投资基金(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等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申报时间

20201126日—2020124

五、申报条件(载体培育标准)

(一)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

  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行超过1年。

  2、孵化场地集中,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创新创业载体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且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入驻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二)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众创空间标准:

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营超过1年。

2、具有完善的基础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其中所提供的服务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并聘请兼职导师不少于3名。

4、已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或年内新注册入驻企业不低于5家,企业入驻时成立一般不超过24个月。

5、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可以提供专业平台、供应链服务、资源对接、投融资对接等一种或多种服务,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便利化。

6、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创业相关活动不少于10次。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流转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7、对同一品牌众创空间多基地连锁经营的,统一按照一区一法人主体多基地方式培育。

(三)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大学科技园标准:

1、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与所在地区联动发展,相关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纳入所在地区科技、教育、产业发展规划。

2、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60%以上。

3、具有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

4、园内在孵企业、入驻团队达25家(个)以上,其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30%;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团队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5、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6、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7、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四)其他

属于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张江科学城等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其孵化场地面积、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在孵企业和入驻企业数量、知识产权比例等标准可降低20%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