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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专项实施细则

2020版)

沪自贸临管委〔2020335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服务业加快发展,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和科技创新服务业相关重点领域投入,推动新片区现代服务业向专业化和高端化拓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自贸临管委〔2020297号),并参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18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定本专项实施细则。

条(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高科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纳入临港新片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予以保障;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及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生产性、科技创新服务业相关领域;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条(管理推进部门

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专项实施(以下简称高科服务业专项)由临港新片区发展和改革处、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制度创新和风险防范处、财政处等部门组成临港新片区高科服务业专项联审会议机制(以下简称专项联审会),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专项联审会日常办事机构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以下简称高科处)。

各镇、开发公司、园区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库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协同做好引导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向高科处推荐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高科服务业专项项目,并配合做好引导资金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登记、实际经营地和财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的单位

2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状态正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内容和方向)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片区生产性、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重点支持方向为:

1、鼓励国内、国际知名公司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服务临港高新产业集群、立足国内、面向全球的研发、咨询、法律等专业服务的机构;引导各类科研院所、研发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法律仲裁机构、专业咨询机构等在新片区集聚。

2、着力培育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等综合性及专业性的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服务功能。

3、支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的规划编制。

    具体支持方向、专题以每年度公布的申报通知、指南等为准。

第六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引导资金采用分类支持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支持比例一般最高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40%(一般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20%)。对需突破支持上限的重大功能性高科领域服务业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1重大示范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对生产性、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引导资金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2重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引导资金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3一般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引导资金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探索引导资金基金化运作和管理模式,结合风险投资等市场基金对企业或项目的投入情况,适当简化评审流程,研究跟投等支持方式,进一步放大财政性引导资金支持对高科服务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

条(项目申报和评审)

1临港新片区高科处应会同发改处、制度创新和风险防范处、财政处等部门,按照以上支持范围和条件,根据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结合年度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按程序编制发布高科服务业引导资金专项项目的申报通知、指南等,明确支持方向、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符合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单位可以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2相关镇政府、开发公司、园区等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预审,重点审核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齐全性并给出预审建议。

3、临港新片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报材料详细信息、现场勘察情况、项目查重并给出初审建议。

4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负责对项目进行复审

5对需要评审的项目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项目评审采取材料审核、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并给出评审结论报告等

6根据评审情况,通过项目联审、报批程序等确定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条(项目立项)

联审、报批、公示后确定给予支持的专项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下达专项支持资金计划。

第十条(项目协议)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需明确项目总投入、具体内容、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建设目标、违约责任等内容。未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条(资金拨付)

专项支持资金根据项目具体评估情况采取以下拨付方式:

1一次核定支持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拨付专项支持资金核定支持金额的50%,项目验收评估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拨付相应后续资金。

2一次核定支持金额、验收评估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一次性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按照要求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委托临港新片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或相关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过程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所需材料,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根据项目相关验收管理办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等规则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的

1项目法人或主体发生变更;

2项目实施区域(地点发生变更;

3项目主要内容、性质发生变化;

4项目实施期限发生变化;

5项目总投入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20%及以上、投资预算构成细目变更50%以上

6其它重要变更事项等。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递交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经专项联审会审议、报批等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完成变更手续。因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高科处协同财政处限期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

第十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原则上可以做出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并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1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2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和目标,与签订的项目协议明显不符;

3经审计后实际完成项目投资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超过30%

4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5项目经延期1年后仍不能完成的;

6超出项目执行期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7立项之日5以内改变在新片区的纳税义务无正当理由迁离新片区

8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应协同财政处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一次性退缴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指定账户。

第十条(管理费用)

因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开展相关项目绩效评价等发生的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及过程管理方面的费用,可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财务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协同办公室(审计室)、财政处等部门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十九条(信息公开)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协同办公室(审计室)等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

引导资金专项实施应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临港新片区各类专项支持资金和奖励、补贴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审计室)、财政处等部门应当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审计室)、财政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责问效。

第二十条(应用解释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具体应用由临港新片区管委负责解释。

实施期间若部分条目发生调整,以补充文件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