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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1年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服务业引导资金专项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服务业加快发展,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和科技创新服务业相关重点领域投入,推动新片区现代服务业向专业化和高端化拓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自贸临管委〔2020297号),并参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18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20年度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服务业专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领域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片区生产性、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重点支持方向为:

1、鼓励国内、国际知名公司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服务临港高新产业集群、立足国内、面向全球的研发或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引导各类科研院所、研发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专业咨询机构等在新片区集聚。

2、着力培育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等综合性及专业性的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服务功能。

3、支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的规划编制。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为在临港新片区内依法设立登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状态正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二)申报单位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受聘于申报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各类项目,申请时须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

(三)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建项目(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为准);

(四)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不能为负;

(五)项目申报单位已承担我委在研专项项目2项及以上者,原则上不得再申报;项目单位有我委专项资金支持但尚未验收的项目,原则上本年度不得再申报同类专项;每个项目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申报一个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项目(除补贴类);对于有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立项且到期尚未验收、或者已结题、或者已撤销的临港产业专项扶持项目的企业,按照同类不重复、从优扶持的原则,予以有限支持;对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申请或获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应主动声明。

(六)项目方案合理可行,符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服务业引导资金专项实施细则(2020版)》(附件)的要求。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时间:2021326日启动申报工作,申报截止日期2021510日。

(二)申报途径:申报单位需登录临港新片区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服务系统进行线上申报,网址为:http://p.lgxc.gov.cn/views/ca/portal/login

(三)评审方式:申报项目经园区预审、科创中心初审、临港管委会复审、专家评审等评审环节,其中专家评审由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必要时辅以现场考察,届时须申报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四)公开公示:我委根据申报评审情况,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正式下达拟支持项目计划,并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

四、监督管理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通过唯一的临港新片区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服务系统自主申报项目。

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企业、单位收取费用的,请向我委举报。

申报企业、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相关不诚信行为的,将按照程序及时上报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征信系统,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享受临港新片区各项优惠政策。

五、联系方式

1、项目业务咨询:

临港新片区科创发展中心:68286692 13761191277

2、申报系统技术支持:1384023879913373953836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服务业引导资金专项实施细则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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