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1+9”专项资金重点项目指南
(2020年版)
专项资金 | 编号 | 扶持项目 | 扶持标准和方式 | |||
A 邮轮经济 | A01 | 对落户宝山的邮轮产业相关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 | 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 | |||
A02 | 对落户宝山的邮轮产业民营企业总部 | A02-1:经市商务委认定为民营企业总部,给予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A02-2:经市商务委认定为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 ||||
A03 | 对不完全符合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地区总部职能的邮轮产业相关公司总部或运营中心等机构 | 按照不同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 ||||
A04 | 对落户宝山的邮轮产业相关公司总部 | A04-1:首次在宝山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A04-2:首次在宝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 ||||
A05 | 对其他邮轮产业相关企业 | A05-1:首次在宝山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A05-2:首次在宝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
A06 | 对邮轮公司在邮轮旅游淡季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运营的邮轮 | A06-1:最大载客量在4000人以上的邮轮每航次奖励2万元 A06-2:最大载客量在2500-4000人之间的邮轮每航次奖励1.5万元 A06-3:最大载客量小于2500人的邮轮每航次奖励1万元 | ||||
A07 | 对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且连续两年运营母港航次在80航次以上的邮轮公司 | 从第二年起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首先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按照就高不兼得的原则,航次较上一年增加0-1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较上一年增加10%-3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较上一年度增加30%-6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较上一年度增加60%-10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较上一年度增加10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 | ||||
A08 | 对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单船全年运营母港航次在30次及以上,且母港邮轮数比上一年度有所增加的邮轮公司 | 每增加1艘邮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如新增的邮轮是首次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运营的邮轮,则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
A09 | 对邮轮公司新开发的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的邮轮航线 | 当年累积运营不低于10个航次的,给予邮轮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A10 | 对组织入境非大陆游客的邮轮公司 | 给予每航次每人10元奖励,对于年度累计组织输送入境游客达到2.5万人次以上的邮轮公司,额外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 ||||
A11 | 对组织达到一定数量的游客到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乘邮轮且入住宝山区内符合条件的宾馆酒店1晚以上的企业和组织 | 视其入住酒店的价格水平,分别给予20-50元/人次不等的奖励 | ||||
A12 | 对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开展母港邮轮航线,并购买“邮轮取消延误综合保险”的邮轮公司 | 按照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给予奖励 | ||||
A13 | 对以宝山为邮轮物资配送中心的邮轮公司,按在中国采购货物的总价值进行奖励 | 业务范围为上海地区的,中国年采购货物的总值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超出部分总货值的2%给予奖励;根据配送区域货值占比的不同,供应货物辐射中国、亚洲其他港口的,奖励比例按每档次各提高0.5%,最高奖励每家邮轮公司全年不超过100万元 | ||||
A14 | 对于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开展国际货柜转运业务的邮轮公司 | A14-1:全年货柜量在50只以上(含)-100只以下的邮轮公司,给予每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 A14-2:全年货柜量在100只以上(含)-200只以下的邮轮公司,给予每年一次性奖励20万元 A14-3:全年货柜量在200只以上(含)的邮轮公司,给予每年一次性奖励40万元 | ||||
A15 | 鼓励深化邮轮船票试点,对落户宝山的船票平台运营单位 | 对其投入的公共性运维、宣传等服务性支出,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扶持 | ||||
A16 | 对进行受电设施改造且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成功使用岸电的邮轮 | 给予10%的改造费用补贴,每艘邮轮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 ||||
A17 | 对支持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建设,提升吴淞口国际邮轮港运营水平,保障大型邮轮顺利靠泊、提高邮轮游客满意度的口岸联检及保障部门 | 给予适当奖励 | ||||
A18 | 对落户宝山的企业开展邮轮船级认证给予扶持 | 企业自主开发的邮轮设计项目通过船级社原则性认证的,按照支付给船级社总费用的2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扶持。其中项目完成预审给予扶持额度的50%,取得船级社原则性认证(AIP证书)给予50% | ||||
A19 | 对落户宝山的邮轮建造配套企业,开展船用设备指令(MED)认证给予扶持 | 单个项目按其发生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支持 | ||||
A20 | 支持落户宝山的邮轮制造及配套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在建技改项目 | 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
A21 | 鼓励落户宝山的邮轮制造及配套企业进行产业创新 | 研发项目按研发设备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持;中试线按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 | ||||
A22 | 鼓励落户宝山的企业开展邮轮相关技术自主研发,对获得省部级以上邮轮科技创新资金扶持的项目 | 按照项目在宝山的投资总额,结合其产出水平,给予5%-8%的补助 | ||||
A23 | 鼓励落户宝山的邮轮制造及配套企业在宝山购买或租赁厂房 | 研发项目建筑面积达150(含)平方米以上、中试项目建筑面积达300(含)平方米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达500(含)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 | ||||
A24 | 支持落户宝山的邮轮产业相关企业制定标准和实施品牌战略 | A24-1: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企业,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或上海市标准化协会认定,并正式发布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A24-2:承担国家级、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 A24-3: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金支持 A24-4:首次荣获上海市质量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 A24-5:首次荣获为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 A24-6: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支持 A24-7:首次列入上海市创新产品目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A25 | 支持落户宝山的邮轮相关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 A25-1:对完成股改,具备上市资格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中介费补贴 A25-2:完成上市辅导且材料已被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中介费补贴 A25-3:成功上市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A25-4:上市后3年内,累计将直接融资额的50%以上(含)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 ||||
A26 | 对新引进的落户宝山并与邮轮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功能性机构 | 按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奖励 | ||||
A27 | A27-1:鼓励宝山区内各类载体推进专业化、主题化、品牌化邮轮招商运营服务 A27-2:对为宝山邮轮产业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的相关主体 | A27-1:根据运营绩效给予运营主体一定的资金支持,每个载体年度原则上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A27-2:经相关程序审定后给予支持 | ||||
A28 | A28-1:鼓励开展有较大影响力的邮轮重大活动、重大会议,并实施清单化管理,对纳入清单的项目 A28-2:支持经区委、区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活动 | A28-1: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A28-3:按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 | ||||
A29 | 对落户宝山的邮轮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核心团队成员 | 可优先享受宝山高层次人才专项激励、安居资助、人才服务樱花卡等政策,其中,专项激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安居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不受限制,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 ||||
A30 | 支持鼓励各类专业化社会力量参与邮轮产业高层次人次引进,对引进邮轮产业顶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的中介机构 |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大对邮轮产业人才的柔性引进力度,对柔性引进的邮轮产业人才,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6万元 | ||||
A31 | 对落户宝山的邮轮企业和机构,支持其实施开展经主管部门批准,且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相关邮轮人才培养载体的建设,对提升宝山邮轮产业人才综合能力有显著成效的邮轮相关产业培训项目 | 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A32 | A32-1:支持开展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政策及规划论证 A32-2:支持建立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发展年度评估机制,出具年度评估报告 A32-3:支持建立邮轮行业统计体系,开展邮轮发展数据统计研究 | A32-1: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A32-2: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20万元 A32-3: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
B 现代服务业 | B01 | 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 | 根据运营绩效给予运营主体一定引导资金支持,每个载体年度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 |||
B02 | 支持引进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优质商务商业企业。对近两年内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并租、购办公用房500㎡以上,且公司规模30人以上的重点企业。 | 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 500万元。 | ||||
B03 | 支持近两年内新引进或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 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 | ||||
B04 | 支持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 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 ||||
B05 | 支持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 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 | ||||
B06 | 支持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未达到《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支持标准的。 | 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 ||||
B07 | 支持市商务委认定的市民营企业总部。 | 给予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 ||||
B08 | 支持市商务委认定的市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 | 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 ||||
B09 | 支持暂未达市商务委(沪商规〔2019〕1号)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民营企业总部职能的区民营企业总部。 | 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 ||||
B10 | 支持市商务委认定的市贸易型总部。 | 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 ||||
B11 | 支持暂未达到市商务委(沪商综〔2015〕48号)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贸易型总部职能的区贸易型总部。 | 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 ||||
B12 | 支持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 | 引进或设立年度起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 | ||||
B13 | 支持引进或新设立的其他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综合服务平台以及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类企业。 | 引进或设立年度起年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5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资金支持。 | ||||
B14 | 支持举办、参与经区政府批准的各类有利于促进区商务、商业发展的活动。 | 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B15 | 支持经区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活动、重点项目。 | 按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 | ||||
B16 | 支持对本区商务发展具有引领提升作用的全国性、全市性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落户本区。 | 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 ||||
B17 | 支持落户在本区,并且上一年度引进落户我区企业50家以上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机构。 | 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 ||||
B18 | 支持商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消费增长。 | 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具体按实际条款执行。 | ||||
B19 | 支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 最高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具体按实际条款执行。 | ||||
C 先进制造业 | C01 | 培育和推进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实体经济发展,重点支持“新材料、机器人及智能硬件、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及生命健康等产业 | 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对列入国家和上海市相关产业专项政策扶持的项目,按1:1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 | |||
C02 | 支持制造业创新能力建设,优先支持符合宝山产业导向的创新创业项目 | 研发项目按研发设备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持; 中试线按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 | ||||
C03 | 符合宝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因研发、中试、产业化新项目需要租赁厂房,研发项目建筑面积达150(含)平方米以上、中试项目建筑面积达300(含)平方米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达500(含)平方米以上的 |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C04 | 建设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 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 | ||||
C05 | 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 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 | ||||
C06 | 创建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标杆园区 | 按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 | ||||
C07 | 建设区域性企业服务云平台 | 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 | ||||
C08 | 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 |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
C09 | 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在建制造业技改项目 | 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 ||||
C10 | 制造业企业实施互联网创新项目建设 | 按项目投资额的(含信息化、研发、设备)1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 ||||
C11 | 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上海市技术中心、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60万元、30万元 | ||||
C12 | 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 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 ||||
C13 | 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 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 ||||
C14 | 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 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
C15 | 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60万元 | ||||
C16 |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市各种技术创新项目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 | ||||
C17 | 被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单位 | 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 ||||
C18 | 被列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 已享受过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未享受过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
C19 | 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 | 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 | ||||
C20 | 对被列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 ||||
C21 | 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园区/建设优秀园区 |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
C22 | 首次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
C23 | 首次连续三次信用等级认定为“AAA”级的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C24 | 首次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单位 |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C25 | 首次列入上海市创新产品目录 |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C26 | 首次荣获上海市质量标杆企业 | 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
C27 | 首次荣获上海市质量金奖 | 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
C28 | 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 | 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 ||||
C29 | 对落户本区的全国、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 ||||
C30 | 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 ||||
C31 | 完成国家级、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 | ||||
C32 | 获得市级以上标准化学术/技术成果奖励 | 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 ||||
C33 | 重点支持总集成总承包产业发展,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 | 按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C34 | 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四新”经济基地(平台)参与国际、国家级或市级举办有影响力的论坛、技术对接或展会等活动 | 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活动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宣传推广费等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资助 | ||||
D 科技创新及张江宝山园 | D01 | 对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龙头企业在我区独立或联合建设符合国家创新战略和宝山区产业导向的研究院、实验室、研发中心、研发平台等各类研发机构给予资助 | D01-1:按照项目投入和区域经济贡献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D01-2:重大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 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 |||
D02 | D02-1:对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企业集聚并整合各类资源在我区建设符合宝山区产业导向的产业技术功能型平台给予资助 D02-2:对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给予资助 | D02-1:对经认定的区级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按照市功能型平台相关规定,给予项目投入不高于30%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D02-2:按照“ 一事一议” 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区级前期投入的经费纳入后续市级功能型平台的运营费匹配额度 | ||||
D03 | 对迁入和新设立我区的重点企业给予资助 | D03-1:按照企业迁入(设立)后两年研发费用最高1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根据产业带动作用和区域经济贡献,采用分阶段拨付或事后一次性补贴的方式 D03-2: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 ||||
D04 | 对专业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参与我区科技创新工作,根据参与度和贡献度,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 D04-1:每单位所得奖励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D04-2:对为重大项目落户本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服务机构,三年内按引进项目形成区贡献5%予以奖励 | ||||
D05 | 对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以资助 | 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企业如获得“市级科技小巨人(含培育)”立项后,区级已补贴资金部分将予以抵扣 | ||||
D06 | D06:对认定(含重新认定)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 D06: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事后一次性奖励 | ||||
D07 | D07-1:对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资助 D07-2:对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给予资助 | D07-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三年对工程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以“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用于补助评估期内科研支出 D07-2: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给予总额最高30万元资助,建立初期给予10万元建站资助,运作二年后经区主管部门评估合格再给予20万元运行资助 | ||||
D08 | 对推进高新技术领域科技进步的研发项目给予资助 | D08-1:按企业研发投入不高于30% 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D08-2:重大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 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 ||||
D09 | 对医学卫生、现代农业、智慧交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创新项目给予资助 | 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 ||||
D10 | 对企业使用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所产生的研发服务费用给予资助 | 根据市科委认定的科技创新券补贴额度核定费用给予1:1 配套支持。市区两级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有效服务金额 | ||||
D11 | D11-1:对企事业单位、个人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给予资助 D11-2:对中小企业、个人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代理费给予资助 | D11-1: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分别按每件1500元、1000元和500元标准予以补贴 D11-2: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代理费按每件2500元标准再予以补贴 | ||||
D12 | 对区专利试点单位给予资助 | 给予5万元资助,优先支持获得港澳台和国外专利授权的中小企业 | ||||
D13 | D13-1:对我区推荐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等重大奖项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D13-2:作为参与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等重大奖项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D13-1:对我区推荐获奖的,按照获国家和市级奖励金额1:1 予以奖励 D13-2:对作为参与单位获奖的,经备案认定,根据完成单位参与度给予奖励 | ||||
D14 | 对软科学研究给予资助 | 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对于重大项目,给予30-50万元资助 | ||||
D15 | 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资助 | 资助经费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完成时要形成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 | ||||
D16 | 对专业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将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给本区企业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给予资助 | 对科技成果转化团队按照该项科技成果实际转让、许可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D17 | 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运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进行中试、试制、试运行的项目给予资助 | 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入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 ||||
D18 | 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运用自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并在本区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给予奖励 | 对科技成果转化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事后一次性奖励 | ||||
D19 | D19-1: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对在宝山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资助 D19-2: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对区内重点企业参加国际、国家、市级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论坛、展会等活动给予资助 | D19-1: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 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D19-2: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注册费、展位费、宣传推广费总额的50% 、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予以资助 | ||||
D20 | 鼓励我区重点产业领域龙头企业牵头成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每年对联盟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评估 | 对经认定的创新活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给予全额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
D21 | 对企业通过银行、金融(服务)机构获得科技信贷服务,所发生的担保费和保险费给予补贴 |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最高补贴1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 ||||
D22 | 对区内设立科技融资服务平台,根据平台服务能力和服务效果给以补贴(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 对单个平台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 | ||||
D23 | 对各类市场主体盘活存量土地或空间资源,建设科技园区,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存量楼宇、厂房等空间资源进行内部整理改造给予资助。(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者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项目) | D23-1:对于盘活改造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最高200万元的支持资金 D23-2:对于盘活改造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8000平方米,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最高100万元支持资金 | ||||
D24 | D24-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单位给予奖励 D24-2:对新入库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给予奖励 D24-3: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毕业企业,且企业落户宝山的给予奖励 | D24-1:给予30 万元奖励。事后一次性奖励 D24-2:给予10万元奖励。事后一次性奖励 D24-3:按照每毕业1家在孵企业,以5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主体奖励,每家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D25 |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园区为提升园区吸引力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和服务给予资助 | 经认定的活动和服务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D26 | 每年对区内经备案的科技园区进行评估并给予奖励(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 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一定奖励 | ||||
D27 | 鼓励区内经备案的科技园区为满足园区创新创业人群需求,完善商业商务、休闲娱乐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 给予项目总投入50%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D28 | 区内经备案的科技园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 给予项目总投入5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 | ||||
D29 | 区内经备案的科技园区开展智慧园区建设 | 给予项目总投入5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 | ||||
D30 | 张江专项资金的审计、评估和监管等费用 | 给予资助 | ||||
D31 | 支持宝山区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产业发展 | 具体按专项政策条款执行 | ||||
E 节能减排 | E01 | 1、被列入市节能技改扶持目录项目,实施竣工后降低单位产值能耗达年节能300吨标煤以上 2、达到年节能50吨标煤以上 | 1、区财政给与1:1配套 2、达到年节能50吨标煤以上,区财政给予每吨600元补贴,扶持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30% | |||
E02 | 1、完成关停并转和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的企业,年节能50吨标煤以上 2、节能量万吨标煤以上 | 1、给予每吨6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需要专题审议 | ||||
E03 | 1、节能、节水、减排效果显著且设备投资额达20万元及以上项目 2、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 3、上海市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 4、国家级绿色产品 5、上海市绿色产品 6、支持中小燃油(气)锅炉实施节能减排提标改造,对列入市级资金补贴的项目 7、认定为上海市节水型企业 8、对列入市级资金补贴的项目 | 1、按项目设备投资额15%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3、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单位绿色产品总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6、区级财政资金按1:1给予配套扶持 7、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8、区级财政资金按1:1给予配套扶持 | ||||
E04 | 1、获得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国家绿色产业园区和国家节水型产业园区认定 2、获得上海市级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或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上海市绿色产业园区和上海市节水型园区认定 | 1、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2、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
E05 | 1、能源在线监测平台、能源管理中心等项目投资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平台建设项目 2、支持工业园区内企业和服务业载体与能源服务公司开展市场化分布式供能、智能微电网工程建设,投资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3、获国家或市节能减排专项扶持的项目 | 1、对实施单位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扶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实施单位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扶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区财政扶持资金按1:1配套 | ||||
E06 | 1、对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替代既有高耗能、高污染设备设施,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且节能率在20%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节能率>50%及以上的项目 2、节能率>30%、<50%的项目 3、节能率<30%、>20%的项目 | 1、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E07 | 1、成功创建金叶级旅游饭店 2、成功创建银叶级旅游饭店 | 1、一次性给予10万元 2、一次性给予5万元 | ||||
E08 | 1、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 2、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 | 1、每平方米补贴50元 2、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 ||||
E09 | 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 | 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 ||||
E10 | 1、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5%(按标煤折算),且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2、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 3、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 | 1、居住建筑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30元 2、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20元 3、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5元 | ||||
E11 | 1、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 2、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或使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示范项目 3、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项目 | 1、每平方米受益面积均补贴50元,其他建筑示范项目补贴减半 2、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补贴 | ||||
E12 | 开展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对能源审计项目 | 每栋建筑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E13 | 1、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开发使用一旦经实践证明,并经市有关专家论证达到显著节能减排效果 2、被评定为区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工地 3、被评定为市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工地 | 1、每平方米3元补贴 2、每平方米奖励0.5元 3、每平方米奖励1元 | ||||
E14 | 对本区区域性出租公司车辆额度内购置、更新为燃料使用纯电能、CNG或LNG的原装车辆 | 给予一次性每单车1万元奖励(已享受过交通节能补贴车辆的更新不再适用) | ||||
E15 | 节能量可以量化的交通节能技改项目 | 按每吨标准油3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节能量(燃油替代量)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 ||||
E16 | 1、注册地、经营地均在宝山区的货运企业,使用纯电能、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替代燃油,年燃料替代量在10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2、对享受过国家部委、市交通委交通节能减排补贴的项目 3、对未享受过国家部委、市交通委交通节能减排补贴的项目 | 1、每单车配套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每单船配套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 2、每单车配套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每单船配套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奖励)以上项目不含本区已有政策支持的新能源汽车 | ||||
E17 | 管理节能区级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评价考核工作,对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编制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评价考核报告的 | 最高补贴2.5万元 | ||||
E18 | 管理节能清洁生产审核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预期效果,并取得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资格证书的企业 | 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 ||||
E19 | 管理节能区级智慧能源管理系统建设,用能单位安装电力和水、气I级以上计量采集装置安装,经验收后满足相关条件,按照实际安装合同金额的30%给予业主或安装单位补贴 | 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2.4万元 | ||||
E20 | 对纳入区级能耗统计范围、接入市级能耗监测平台并获市级资金补贴的重点用能企业,经认定取得良好节能成效的 | 给予不超过1:1的区级资金支持 | ||||
E21 | 节能环保(循环经济、海绵城市建设、新能源)相关技术、产品的示范、应用和推广,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市级以上重点示范性项目 | 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E22 | 节能减排技术开发,鼓励经市或区(或行业)认定的节能环保、循环经济、海绵城市建设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 对在市或区立项的科研项目 | 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奖励,单个单位总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 ||||
E23 | 节能减排先进技术与产品 1、首次认定为能效领跑者或“能效之星”的产品 2、认定为国家级技术或产品的 3、认定为市级技术或产品的 4、对采购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的企业,并列入市扶持专项计划的 | 1、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单个单位总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4、区财政扶持资金按1:1配套 | ||||
E24 | 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通过节能效益分享和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报本市的项目获得市资金扶持的 | 区级财政按1:1予以资金配套 | ||||
F金融 | F01 | 注册在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从事合规投资业务 | 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300万元 | |||
F02 | 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投资引进上市(挂牌)企业的,给予项目运营补贴 | 被投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50万元补贴 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20万元补贴 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推荐机构)10万元补贴 | ||||
F03 | 注册在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引进的企业 | 优先纳入上市挂牌培育库中,参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优先申报 | ||||
F04 | 对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 | 给予50万元开办费补贴 | ||||
F05 | 对市外的证券公司、期货交易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能实际产生地方贡献的 | 给予30万元开办费补贴 | ||||
F06 |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以及直接隶属于总部的区域性业务总部、营运总部等金融服务机构落户本区的 | 按照实收资本的1%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500万元 | ||||
F07 | 对新引进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融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金融服务等非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其开户行在宝山,在我区租用或新购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并产生一定地方贡献 | 可以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300万元 | ||||
F08 | 本区上市挂牌培育库中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 | 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具备上市辅导资格的,给予100万元的中介费补贴;对完成上市辅导,且申报材料已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的中介费补贴;企业成功在境内上市后,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海(境)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参照执行 | ||||
F09 | 本区上市挂牌培育库中的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的 | 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 ||||
F10 | 对区外现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将总部及工商、税务等关系迁入本区的 | 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 ||||
F11 | 企业上市后3年内,累计将直接融资额的50%以上(含)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实际到位的 | 给予一定的奖励,投资额在1-5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 ||||
F12 | 对股改后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和科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中介费扶持 | 对在E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对在科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扶持 | ||||
F13 | 对股改后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 | 给予最高150万元中介费扶持 | ||||
F14 | 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等方面的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等创新 鼓励银行在大型居住社区、农村偏远地区等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 | 按照租房和购房面积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每100平方米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100万元;对自助式综合服务类银行便利终端机器(ATM机),给予每台2万元的补贴 | ||||
F15 | 鼓励金融服务机构通过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利化、批量化的融资服务,视服务效果给予扶持 | 每年最高安排150万元 | ||||
F16 | 对国家及本市金融管理和服务部门、协会、专业组织、专业企业等在本区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和实际效果的产业金融对接会、推介活动、项目洽谈等,或参与市级以上专业展会 | 根据实际发生场地、布展和宣传费用给予支持,单项最高100万元 | ||||
F17 | 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及市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对其在存续期内进行专项审计、风险排查等专业服务支出给予支持 | 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 ||||
F18 | 对于我区参与出资股权投资企业过程中发生的专业咨询、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费用给予专业服务机构支持 | 最高50万元支持 | ||||
G 文化创意产业 | G01 | 重点支持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较大带动作用,或能够填补宝山区文化创意领域空白的特色文化创意项目。 支持符合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且对文化创意重点领域发展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功能性服务项目。 支持具有发展前景、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 按经审定的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
支持具有良好文化传播、文化拓展、文化交流效应的各类读书会项目 | 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补贴 | |||||
G02 | 文创企业租金(购房)补贴 对近三年内新设立或者引进本区,并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500(含)平方米以上,且公司规模30人(含)以上的优秀企业 | 按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原则上一次性拨付 | ||||
文创企业荣誉奖励 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内的企业,获得国际、国家、上海市、宝山区相关荣誉 | 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得多级荣誉的从高不重复奖励 | |||||
G03 | G03-1:行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 G03-2:行业专业调研咨询机构(企业) G03-3:对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机构(企业) | G03-1:根据实际发生的活动举办、项目开展、人才培养、宣传推广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G03-2: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咨询、产业调研、人才培训和宣传推广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G03-3: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执行、研发及宣传推广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G04 | 全国性文创产业类行业协会、全市性文创产业类行业协会、区属文创产业类行业协会 | 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房租、装修、设备等)补贴 | ||||
G05 | G05-1:具有固定馆址,展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含),建设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的文化博览场馆 G05-2:运营管理和向公众开放良好,社会效应显著且年参观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的文化博览场馆项目 | G05-1:综合考量项目行业影响、展品情况、投资金额、展示面积、运营成效五个要素,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G05-2:每年给予运营费用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最长可补贴3年 | ||||
G06 | G06-1:营业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出版物及其文创产品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文化品牌显著的“专、精、特、新”的实体书店落户宝山 G06-2:富有经营特色,形成专业定位和品牌影响,对行业发展具有引导推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特色实体书店 | G06-1:根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房租、装修、设备等),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G06-2:根据实际营运成本(不包括人员经费)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长可补贴5年 | ||||
G07 | 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创意大师或名家工作室等落户宝山 | 国家级影响力的工作室扶持金额100万元;地方级影响力的工作室扶持金额60万元,分三年拨付 | ||||
G08 | 申报成功的国家级文创园区运营机构、国家级文创基地、市级文创示范园区运营机构、市级文创园区运营机构、市级文创示范楼宇和空间运营机构、区级文创园区运营机构、区级文创楼宇运营机构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 ||||
G09 | 对宝山文化品牌发展和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做出突出带动作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剧院、剧场(演艺场所) | 予以每年50-200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长可补贴5年 | ||||
G10 | 重大活动(含重大品牌活动或赛事、重大原创演艺活动及重大产业活动) | 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举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重大论坛活动,扶持资金须列入年度预算,经区委区政府审批通过后予以执行。未列入的原则上不予扶持 | ||||
G11 | 支持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 项目类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旅游标准化建设类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旅游宣传推介类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旅游商品开发类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旅游服务项目类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 ||||
G12 | 支持体育产业加快发展 | 给予体育项目品牌建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评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街镇(园区)体育产业项目发展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营性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体育技能培训品牌建设最高不超过30万元;新兴运动休闲项目开发不超过20万元;体育竞演赛事品牌发展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电竞、三模、机器人竞技等科技体育发展,最高不超过30万元;智慧体育、体育旅游最高不超过20万元;重大体育产业类经济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资助 | ||||
H农业 | H01 | 网络销售 | 按照每年地产农产品销售金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 |||
H02 | 开设展销店 | 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销售本区地产农产品或本地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占60%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每年补贴房租15万元 | ||||
H03 | 开设专卖店 | 每年补贴房租3万元 | ||||
H04 | 开设专卖柜 | 每年每个专卖柜补贴1.5万元(每个单位限补贴50个) | ||||
H05 | 在市级以上媒体推介本区农业及农产品 | 给予宣传费30%的补贴,最高限额10万元 | ||||
H06 | 举办全区性农产品展销活动 | 按实际发生的宣传、活动费用,补贴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H07 | 企业参加国内外农产品交易会、展销会 | 参加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的展销会(国内除本市),给予每次1.5万元补贴; 参加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的展销会(国外),给予一次性4万元补贴 | ||||
H08 | 引进或新成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 ||||
H09 | 创建区级经济作物标准园 | 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贴 | ||||
H10 | 创建区级示范合作社 | 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 | ||||
H11 | 建造车间、仓库的用地 | 按30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用地补贴;对直接征用土地的,一次性给予土地征用费5%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按补贴总额分两年拨付资金 | ||||
H12 | 建设基础设施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包括配送车辆) | 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给予项目建设总投资7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 ||||
H13 | 名优农产品 | 评定为区级名优农产品的,按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获得市级名优农产品,按按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 ||||
H14 | 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 | 单个品种给予一次性8万元补贴,单个经营主体累计最高补贴30万元 | ||||
H15 |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 首次认定为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经过监测评估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 首次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40万元奖励;经过监测评估合格的给予15万元奖励 | ||||
H16 | 组建产学研示范基地 | 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 ||||
I人才 | I01 | 对区域内入选中央和上海市人才培养计划的重点人才的配套资助、奖励等 | 按照市区两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具体按照当年标准执行 | |||
I02 | 新引进优秀人才 | 给予高层次人才最高200万元安家补贴 | ||||
I03 | 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 | 以当年度上海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实际见习月份发放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为3至6个月) 对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见习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 ||||
I04 | 青年储备人才 | 参照本区机关同等人员享受有关待遇,属于本区紧缺专业且表现优秀的,薪酬上浮5-10% | ||||
I05 |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 给予一次性设立资助5万元,博士后生活补贴每人每年8万元(一般为2年) | ||||
I06 | 对列入区重点人才工作项目的人才引进、人才激励、人才培养等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 一般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 | ||||
I07 | 对在区域人才队伍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培养引进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 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一定扶持 | ||||
I09 |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对先进企业、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 年度“特别贡献企业、突出贡献企业、邮轮经济发展贡献企业、科技型企业、外资企业、最佳成长企业、卓越园区和营商好伙伴、投资促进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优化营商环境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I03 | 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 | 以当年度上海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实际见习月份发放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为3至6个月) 对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见习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 ||||
J 一事一议 | J01 | 引进国内外科技前沿领域的龙头企业、研发机构、功能总部、创新平台等实施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或者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转型区域的重大项目 |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