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规〔202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动力,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年12月2日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管理,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动力,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旨在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引导企业加强前沿性、引领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推动成果高效转化落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安排、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政策制定、项目推荐、配套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遵循统筹布局、市区联动、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创新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非上市企业,有健全的财务和管理制度;
(二)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等业务;
(三)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
(四)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上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第五条 创新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情形:
(一)围绕国家和上海市重点产业领域,具有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等特征的项目;
(二)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突破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项目;
(三)符合三大先导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特征,具有创新策源、行业引领潜力的初创期企业。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创新资金不予支持:
(一)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等。
(二)企业上年度及当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以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同一企业获得创新资金资助累计3次及以上。
第三章 遴选与资助
第七条 创新资金支持项目通过“创·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按照“以赛代评”方式进行遴选,重点考察技术与产品创新性、商业模式可行性、市场前景、团队能力、企业融资及财务运营等情况。
第八条 市科委每年结合本市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领域,制定“创·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方案,对参赛要求、流程、期限等作出规定。
第九条 市科委根据“创·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赛事结果,对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按照获奖等级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6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定额资助。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仅可承担一项创新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条 市科委对获得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及承担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科技创新券、科技信贷贴息、科技保险补贴、科技计划资助等方面支持。
第十一条 由市科委推荐至国家相关创新创业赛事,并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机制,跟踪项目发展情况。市科委加强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协同,采取第三方评价、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创新资金政策实施绩效、企业项目发展以及区科技主管部门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企业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8日。原《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沪科规〔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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