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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和动力,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市科委修订了《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现就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建议,邮件标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件地址:suggestions@stcsm.sh.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30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

【相关附件】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修订草案).pdf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和动力,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旨在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引导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企业加大创新创业项目研发投入,厚植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根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各区科学技术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配套政策研究制定、申报推荐、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统筹布局、市区联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分支机构除外),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且为非上市企业;

(二)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等业务,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一般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已完成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四)市委市政府有其他相关要求的,当年度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创新资金通过“创·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以赛代评”方式遴选立项,重点支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围绕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发展重点,在两融合、两转型、三大先导产业和六大重点产业,数字经济、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和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健康等未来产业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

(二)拥有高价值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等方面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或解决“卡脖子”难题实现国产替代等新突破的项目;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的初创期企业项目,以及2年内获得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项目;

(四)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入库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实施的创新项目。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创新资金不予支持:

(一)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等;

(二)申报企业上年度及当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同一企业获得创新资金资助的次数达 3次及以上。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创新资金项目。

第八条 创新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如下:

(一)创新资金支持项目根据“创·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级别分别给予每项 20万元、 60万元、 80万元和100万元的资助;

(二)在支持项目的基础上,由市科委推荐至国家相关创新创业项目或赛事,获得国家支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三)各区政府对本辖区项目予以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市科委每年结合本市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重点,发布创新资金申报通知,对申报要求、流程、期限等作出规定。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创新资金当年度申报要求,填报客观真实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各区科学技术部门根据本区“以赛代评”情况,择优向市科委推荐辖区内项目。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创新资金项目“以赛代评”方式主要聚焦项目创新技术产品、商业模式市场前景、项目实施方案、团队能力、企业财务运营等整体状况,结合企业“沪科积分”情况,通过“创·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多轮赛事遴选获奖项目。

第十三条 市科委通过网站等途径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发布立项通知及办理相关立项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区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建立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诚信档案,后期跟踪项目发展情况,总结形成区域创新资金项目发展评估报告。市科委采取第三方评价、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政策实施绩效、企业项目发展情况以及区科学技术部门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科委将采取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纳入科技信用记录等相关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科委对获奖项目开展持续扶持,推荐申报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科技创新券、科技信贷、贷款贴息、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和服务。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年 X月 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X年 X月 X日。原《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沪科规〔2021〕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