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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我局与区财政局拟对知识产权政策进行修订。现将《嘉定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意见征询期限: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17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上海市嘉定区迎园路955号304室,邮编:201822),书面意见中请写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便沟通联系。如为各界人士意见,请本人签字;如为有关单位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辛美华,联系电话:021-59999103,传真:021-59999018,邮箱:jdzscqj304@163.com。

附件:

1.《嘉定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办 法》(征求意见稿).docx

2.《嘉定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办法》起草说明.docx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为加快落实《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本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支撑嘉定建设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助力“创新活力充沛、融合发展充分、人文魅力充足、人民生活充裕”的现代化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嘉定区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状态正常,且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

1.鼓励创新成果突破。对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给予资助30万元;对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给予资助15万元;对认定的嘉定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给予资助15万元。

2.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资助5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企业,给予资助30万元。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项目建设的单位,给予配套资助10万元。

3.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开展嘉定区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建设,产出一批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的,经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每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4.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对获得嘉定区专利产业化项目立项的企业,给予资助10万元,每年度资助项目数不超过20个。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知识产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转让,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登记的,依申请,给予实际许可、转让费2%的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对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并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每件给予资助1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5万元。

5.促进知识产权信息高效运用,支持企业实施专利导航项目,对其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资助,经评定同一企业不超过20万元,每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支持企业开展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对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资助,经评定同一企业不超过10万元,每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6.支持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组织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的园区及相关市场主体,经评定合格的,给予资助10万元,每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

7.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水平,对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配套资助资金15万元、2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配套资助资金30万元、4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市场,分别给予配套资助资金30万元、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工程、上海市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的,分别给予配套资助20万元、15万元。

8.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依申请,对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9.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依申请,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质押融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利息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20万元;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专利保险、商标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保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5万元。

10.加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对纳入市、区两级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企业或者具有高价值专利的企业,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并胜诉的,依申请,对其司法鉴定费、证据保全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无效宣告费、律师费、调解法律服务费等合理费用给予50%的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涉及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和侵权纠纷应对的,同一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15万元。

11.支持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对本区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依法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并成功结案的,依申请,给予资助不超过5万元。

12.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给予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5万元。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注册且在本区办公的专利服务机构,符合相关条件且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13.提升知识产权创新创造质量,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商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三、使用监督与失信惩戒

资助资金应用于知识产权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金专款专用、挪作他用的单位责令改正,取消该单位三年申报资格。

申请单位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三年内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每年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市场局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各项目单位在申报中,需取得注册地所在的街镇、管委会确认。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X月X日(发文的日期)起施行,至2029年X月X日止。《嘉定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嘉市监质〔2020〕2号)(简称《实施办法》)、《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嘉市监质〔2020〕1号)同时废止,自2023年7月15日起上述《实施办法》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扶持内容参考本办法。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