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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支持商贸企业规模化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沪松经〔2024〕39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松江区支持商贸企业规模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区商贸企业扩大销售规模,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23〕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结合松江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标准科学、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管理部门)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若干政策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受理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对项目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管理。

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根据统筹安排原则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并对项目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督。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二)申报企业为在本区纳统的批发零售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三)申报企业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经营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事故,未受到过重大处罚。

第五条(支持标准)

对销售规模首次达到30亿元、60亿元、12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首次达到是指2023年及之前年度销售额未达到过,且2023年及往后年份为历史首次)。

对销售规模达到30亿元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同比上一年度增速达到10%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规模和增速奖励原则上不予同时享受。资金分两年拨付,企业销售收入应不低于上年度。

第六条(申报流程)

原则上每年3月份,由区经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街道、经开区申报项目,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镇、街道、经开区负责项目的受理、审核,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经委。

第七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征求区统计局意见,由区统计局根据企业年度上报情况进行审核。

项目初审通过后,区经委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确定拟支持项目计划。

第八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项目公示期结束后,由区经委将项目支持结果报区政府审核予以最终确定。

第九条(资金拨付)

项目审核通过后先行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50%,剩余部分于次年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拨付扶持资金金额。

第十条(财务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三条(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3日,由松江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政策所涉及的专项资金由区镇(街道、开发区)共担,区级承担比例为50%。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24年2月4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