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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和电商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沪松经〔2024〕38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和电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23〕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放大效应的原则。

第三条(管理部门)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若干政策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年度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受理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管理。

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根据统筹安排原则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并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督。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二)申报企业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我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的,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经营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事故,未由于“三高”受到重大处罚。

第五条(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一)申请产业互联网平台及其它企业开办费支持:支持新引进的产业互联网平台企业,重点支持商贸类平台: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等;服务类平台: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I6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商务服务业(L72)、专业技术服务业(M74)、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M75)等。其中,商贸类平台企业年营收须达到30亿元及以上,最高给予200万元开办费支持。服务类平台企业年营收须达到1亿元及以上,最高给予100万元开办费支持。对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有关平台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区级配套支持。资金分两年拨付,企业第二年营收应不低于上年度。

(二)申请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支持:须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年度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拨付,企业第二年网络交易额应不低于上年度。

(三)申请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为区内时尚消费品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支持:须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或带货主播为区内时尚消费品企业提供线上销售服务,年度网络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及以上,按照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拨付。

(四)申请带动作用强、成长速度快的电子商务企业支持:须年度网络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或电子商务服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20%及以上,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拨付,企业第二年网络交易额或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应不低于上年度。

第六条(申报流程)

每年由区经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街道、经开区申报项目,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镇、街道、经开区负责项目的受理、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经委。

第七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区经委组织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根据企业项目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后,择优确定项目支持名单。

第八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项目公示期结束后,由区经委将项目支持结果报区政府审核予以最终确定。

第九条(资金拨付)

项目审核通过后先行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50%,剩余部分于次年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拨付扶持资金金额。

第十条(财务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三条(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3日,由松江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政策所涉及的专项资金由区镇(街道、开发区)共担,区级承担比例为50%。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24年2月4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