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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度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等精神,推动区域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静安区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静商发〔2023〕12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在静安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二、政策内容

(一)扩大对外贸易经营规模项目

支持方向:对2023年度进出口贸易达到一定能级,且进出口规模持续扩大的外贸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扶持。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主营产品及进出口情况、2024年度发展计划等)

4.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联系方式:余老师, 021-33371827

(二)优化进出口产品结构项目

支持方向:对2023年度开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支持。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主营高新技术产品及出口情况、2024年度发展计划等);

4.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联系方式:余老师,021-33371827

(三)推动服务贸易特色创建项目

支持方向:对获评2023-202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最佳实践案例”;获得2023年度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 获得认定的通知或批复;

4. 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业务、2024年度发展计划等);

5.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联系方式:满老师,021-33371826

(四)扩大服务贸易规模项目

支持方向:对2023年度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情况达到一定规模,且持续扩大能级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支持。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 服务外包合同及收汇凭证汇总表;

4. 接包合同信息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通过审核的打印件);

5.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及对应的收汇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均为复印件,需一一对应);

6. 承接跨国公司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而由跨国公司境内机构代为支付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须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资金入账通知书、发票存根凭证、业务发包方或者代为支付方证明材料等)。

7.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联系方式:满老师,021-33371826

(五)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项目

支持方向:对2023年度获得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购买海外资信调查、海外目标国家指定产品进口采购分析报告、海外采购商供货商名录报告、国家分险分析报告、重点行业研究报告、重点国别分析报告等服务项目支持的,按照国家支持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申请项目明细表;

4. 发票;

5.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联系方式:周老师,021-33371818

(六)发挥进博会平台作用项目

支持方向:对第六届进博会静安交易分团采购商,在进博会期间与参展商签订意向采购订单或合作协议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对采购商当年进博会专业观众的报名费用给予一定支持。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专业观众清单;

4. 发票;

5.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联系方式:周老师,021-33371818

(七)放大进博会溢出效应项目

支持方向:对2023年度,经推荐成为上海市“6天+365天”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并在静安区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进博会宣传推广、新品展示等活动,对相关费用给予一次性支持。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 获得认定的通知或批复;

4. 活动举办情况及成效说明;

5. 场地租赁、展会服务、活动宣传等相关费用的合同;

6. 发票、付款凭证等;

7. 活动举办及成效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照片、媒体报道等)

8.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联系方式:满老师,021-33371826

三、申报时间

受理日期:2024年3月15日-4月30日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巨鹿路915号

电子邮箱:jingan803@163.com  (电子扫描件,文件名为“单位名称+申报项目名称”)

四、其他

申请材料需一式两份,统一A4格式按顺序装订,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如可享受本区其他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在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