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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根据《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市局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认定与有效期届满企业的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

符合《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我市企业,均可参加申报。申报企业应提交《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按照《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贯标”情况),于10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以下称县分局)。

各县分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如有必要可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各县分局经审查,认为材料有欠缺的,应及时通知企业补充完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准确的,各县分局在《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审查审批表》(见附件3)签署意见后,于11月5日前上报市局。

市局经审核、公示、公告后,统一颁发《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证书和牌匾。

二、复核

有效期届满的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见附件4)应参加复核,于10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分局提交《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复核表》(见附件2)。县分局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局备案;认为不符合条件或企业未申请的,取消其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由市局统一公告。

三、工作要求

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参加原则,各县分局应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认定或继续有效的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应按照《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落实相应支持措施。对申报认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将按照《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市局联系人:知识产权处林玲,联系电话:8111719,市府网:675060。

 

 附件:

1.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2.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复核表

3.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审查审批表

4.应参加复核的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名单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4日



      【内涵附件1-4】请下载.docx

关于开展2020年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认定与复核工作的通知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