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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科〔2023〕215号

在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部署,市科委等7部门印发了《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启动试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对象

本市范围内改革试点意愿强烈、转化机制完备、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作用突出的市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鼓励中央在沪科研事业单位申报并参与实施。对前期科技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申报本次试点的,依申请直接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任务

根据《实施方案》,试点任务包括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建立专业高效的科技成果运营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激励制度、建立科研人员创业企业发展通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7项。

请申请试点的单位按照试点任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选择至少5项以上试点任务。本市技术交易场所主动服务试点单位创新改革事项,保障试点单位合规高效开展技术交易。

三、试点要求

试点单位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要加强组织实施,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或专项领导小组,做好单位内部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制定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在试点后一年内建立配套管理制度;要强化支撑保障,加强经费保障,依托单位技术转移机构(部门)或指定相关管理机构落实试点实施,积极与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合作;要及时总结报告,梳理典型举措和存在问题。

四、试点保障

市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与服务,在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政策方面,对试点单位优先支持;定期组织交流活动,形成经验分享、相互学习、合作共赢的开放氛围;在坚守底线思维前提下,允许创新试错、自我纠偏,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

五、试点安排

(一)试点期限

试点启动后三年。

(二)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需填写《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申请表》及试点方案(见附件1、2),并提交单位盖章的电子版。纳入科技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单位仅提交附件1即可。

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xfwc@stcsm.sh.gov.cn。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0日。

六、联系方式

李  畅  021-23112495  梁  冰  021-23112581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8月8日

【相关附件】

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申请表.doc

【相关附件】

创新改革试点方案编制提纲.doc

【原文下载】

关于开展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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