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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我局起草了《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于2019年6月26日前反馈至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联系电话:89660957,电子邮箱:29201660@qq.com。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9日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评估评审程序,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是指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专家,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办法和标准,对知识产权推荐、遴选项目进行的论证、评审、评议、评估等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

第四条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市级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第五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专家(含专家组)的项目评估评审意见是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应该根据知识产权项目的不同特点,选择、确定合理的评价程序、评价标准和方法,注重评价实效。

知识产权推荐项目评审应以知识产权产出和运用、技术先进性或设计水平、保护措施和成效、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等方面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知识产权遴选项目评审应结合技术与企业、行业或产业发展,主要从知识产权的产出、运用、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

 

第二章  评审办法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一)评审方案的设计与确定。

(二)评审专家组的抽取与确定。

(三)专家小组个人定量打分。

(四)专家小组讨论排序。

(五)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价、做出结论、阐述理由。

(六)填写相应的评审意见表,专家签名。

第八条  项目评估评审专家选择应遵循客观、公正、权威性、针对性、组成合理性和回避的原则,原则上每个项目的评估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人(单数),具体要求如下:

(一)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所需要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专家或干涉专家的抽取工作。

(二)专业对口,专家所从事工作的领域和评审项目的领域相同或接近。

(三)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五)一个专家组内,同一单位的成员原则上只能1名。

(六)信誉良好。

第九条  每次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三章  行为准则

 

第十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是指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处室及相关人员。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项目管理中,根据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组织者对于专家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予以说明。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接受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一条  参加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在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接受评审对象的宴请。

第十二条  专家评估评审费的支付参照温州市有关部门制定的专家评审费开支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推荐者是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等作为项目归口管理的部门及相关人员。

项目推荐者应当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

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或者推荐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接受评审对象的宴请。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检查、评估评审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知识产权项目组织者的评估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向市市场监管局重复申报;

(三)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人员、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推荐者、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管理者、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级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行政、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