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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为推动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完善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现开展第四批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第四批区级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5.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二)项目标准

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项目,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之一:

1.具有展现民族文化创造力、杰出价值的。

2.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上海和静安地方人文特色的。

3.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社会稳定作用,以及文化交流重要纽带作用的。

4.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水平的。

5.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独特价值的。

6.能够见证过去某一重要文化事象或失传的历史记录,及其重要发展阶段或代表人物,可供认知一个群体文化发展史或静安文化发展史的相关方面的。

7.能够标志某个社会群体在某一历史时期的精神认同,某个行业的地方学术、技艺流派、代表人物和标志机构,同时可以体现历史与文化多样性的。

8.能够反映某种城市工商产业的发展脉络,作为人类社会变革时期工作领域见证的。

9.对维系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城市化、或缺乏保护措施、或文化移入而面临消失危险的。

二、申报材料

申报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代表性传承人和存续状况等进行说明(见附件1)。

2.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如: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录音、录像等资料。

三、申报程序

申报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主体向本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项目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2.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申报主体及保护单位现场阐述并进行答辩,经评审通过的,对外公示。

3.公示通过后,报本区人民政府审核。

4.经本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列入本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四、申报要求

本区行政区域内愿意承担申报项目的保护义务,具备制定和实施保护计划的能力,有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作为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申请主体(即保护单位)。

五、材料提交

1.申报书内容应表达准确、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签章齐全,填报后提交纸质版本一式七份。同时,还需提交申报书的电子版本一份,以U盘形式提交。

2.申报辅助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等提交纸质版本一式七份,同时,还需提交电子版本一份,以U盘形式提交。录音、录像等资料提交电子版本一份,以U盘形式提交。

3.上述推荐材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

4.受理截止时间:2022年10月14日17:00前。

5.凡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未推荐建议保护单位、超过受理时限的,不予受理。

六、材料受理

(一)受理单位: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受理方式:快递

收件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乌鲁木齐北路459号

邮编:200040

联系人:沈晓英  

电话:021-62491379              

邮箱:jinganfy@163.com

(二)受理单位: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

1.受理方式:窗口递交

递交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18-C20号窗口     

2.受理方式:邮寄(仅支持EMS中国邮政速递免费到付寄送)

邮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38号103室

邮编:200070

收件人:静安区文旅局

联系电话:33094073、3309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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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

特别提示

(1)快递单上注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C18-C20窗口。

(2)来件务必写清楚发件人姓名(全名),联系方式(手机及固定电话)。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