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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发挥特色产业园区在打响“上海制造”品牌、提升实体经济能级和产业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将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成为培育产业新动能、体现城市竞争力的核心战略载体和创新平台,我委制订了《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欢迎提出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公示日期:2022年9月20日——2022年9月27日

联系人:刘亚斐  23112682

邮箱:liuyf@sheitc.sh.gov.cn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9月20日

附件:

一、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 《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附件:【 上海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发挥特色产业园区在打响“上海制造”品牌、提升实体经济能级和产业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将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成为培育产业新动能、体现城市竞争力的核心战略载体和创新平台,根据《上海市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十四五”规划》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方向)  

鼓励市级特色产业园区提升产业引领功能,围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聚焦特定产业方向、特优园区主体、特强产业生态,优化配置资源,发展战略性和关键性产业链、提升产业链创新能力、构建园区特色化发展体系。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认定、评价管理、相关政策制定等。

各区分管特色产业园区的区经委、区经信委、区科经委、区科委、区商委等部门(以下简称“各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申报、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相关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  (园区运营主体)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应坚持特色产业导向,统筹加强园区建设发展的全环节管理,建立完善的统计管理制度,定期报送园区发展情况。

第二章 认定机制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范围:园区位于本市的国家公告开发区、区级产业园区等,以及其他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1]

(二)规划要求:园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和市级产业地图规划指引。

(三)规划面积:园区规划面积在1-5平方公里之间,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

(四)产业发展空间:园区应具备充足的产业发展空间,开发建设应已初具规模,有较大的可供产业用地或物业空间。

(五)产业要求:园区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上海“3+6”新型产业体系[2],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集聚度较高。

(六)产业聚集度: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初步集聚一批产业链上相关企业,形成某一产业链或主要产业链环节企业集群,现状主导产业集聚度(营收或产值)达30%以上,或有产业链龙头企业集聚。

(七)运营主体要求:园区运营主体原则上由开发主体承担,有较强的管理服务能力和完善的基础设施,管理制度健全,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能够为园区企业提供完善的产业公共服务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园区基本情况:包括园区名称、四至范围、所属区、拟申报产业领域、规划土地面积、运营主体信息和上年度主要经济数据等。

(二)园区建设运营情况:园区的现状,包括产业定位、产业集聚情况、园区规划范围、园区运营管理情况、为园区企业提供的产业公共服务和技术服务情况;园区的营商环境情况,包括园区品牌、产业生态、功能平台、区位优势、交通网络等投资优势;明确建设特色产业园区任务、具体措施、管理和运作机制等,要明确建设园区的预期效益,尤其是在集聚创新企业,优化产业生态系统,推动园区特色化发展等方面的综合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有关证明文件:园区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产业和战略发展规划,园区产业服务体系说明,拟申报园区边界CAD或GIS格式图件及导出的JPG格式文件等。

第七条 (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运营主体,自愿向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八条  (评审与认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审意见确定认定结果,纳入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名单。

第九条  (对外公告) 

每年认定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公告目录》,内容包括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名称、产业类别、园区面积、管理机构、四至范围等,并对新认定的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进行授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统计报送)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统计报送工作机制,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园区的统计报送工作,根据时间节点和填报要求,向市经信委和各区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数据和材料:

(一)园区基本情况及建设运营情况相关的数据;

(二)园区综合评价材料;

(三)日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园区最新的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重大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园区建设的先进经验、举办的相关产业活动等。

第十一条  (园区宣传)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应做好园区宣传报道工作,通过视频、刊物、广播、电视、海报和互联网等形式,对外发布园区的基本信息、特色产业、投资优势等,提升园区聚集度和显示度。

第十二条  (名称调整)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名称需要调整的,由园区运营主体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报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后在下一次公告目录中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运营主体调整)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运营主体需要调整的,由园区运营主体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报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后在下一次公告目录中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边界调整)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边界一经公布,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实需调整的,由园区运营主体提出申请,说明边界发生调整的原因和必要性,并附调整后的园区边界CAD图、园区面积和四至描述,报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园区边界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符合要求的在下一次公告目录中予以调整。

第四章 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目的)  

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综合评价工作,了解园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作为退出管理和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经认定的市级特色产业园区,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最新版《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公告目录》为准。新认定的市级特色产业园区两年内不参加动态调整,但仍需参加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时间)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综合评价工作每年一次,评价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数据截止日期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八条  (评价内容)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综合评价主要考察园区产业发展、创新引领、建设运营等情况。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发布。

第十九条  (评价流程)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具体评价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年度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综合评价通知。

(二)园区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评价材料

(三)区业务主管部门对园区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辖区内所有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评价材料一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应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进行星级评价,按照一定标准,评定五星、四星和三星级园区。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名单及相关信息进行调整更新,并发布公告目录。新认定的市级特色产业园区两年内不参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退出情形)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确认后,取消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在下一次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公告目录中不再予以保留。

(一)园区在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排名中,连续两年综合评价排名后两位的纳入到退出建议名单,第三年仍排名后两位的退出特色产业园区名单。

(二)园区连续两年不参加综合评价,包括连续两年不按照填报要求或时间点报送评价数据和材料的。

(三)园区评价数据或材料存在重大虚报瞒报,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复核流程)  

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确认取消市级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的园区,在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复核,并报提交相关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园区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实地考察评估,并做出相应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其他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包括产业基地、产业社区,以及创意产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软件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商务类园区、大学科技园和科研院所等。

上海“3+6”新型产业体系:包括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