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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浦东新区2020年度上半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 5号)和《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若于规定》相关要求,现开展浦东新区2020年上半年度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支持领域

1、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沪府发[2016] 65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 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于意见》(沪府发[2014] 59 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3、支持本区范围内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4、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二、 申报条件

2020年上半年申报的项目除了必须符合以上重点支持领域, 还需符合:

1、项目总投资必须为1000万元以上,其中投资构成中设备购置费、 软件购置费、建筑工程费、改造装修费等建设投资费用原则上占比超过50%

2、申报的项目一般是20198月中旬至20203月底开始建设的项目。

3、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再次申报新项目必须以上次支持项目验收通过为前提。

4、上报单位2019年度净资产必须为正。

申报单位税收户管地和注册经营地必须在浦东新区(税收户管在临港地区的企业申报由临港管委会负责受理)。

三、申报材料

请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市文件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及基本信息表,并准备好相关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请见附件1, 按要求填写完整);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请在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备案,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如果企业在202018日前来不及提交2019年度审计报告, 可以在2020217日前送至税收户管地的开发区管委会, 税收户管在相关镇的企业送至我委);

* 6、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 贷款协议、 贷款合同), 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7、如项目涉及土建、 加层、 外立面改造等, 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8、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 辐射、 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9、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相关 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2、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以上附件中带" * "的附件必须提供,其余附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四、申报程序

根据浦东新区企业政策一网通办总体要求,采取线一网通办平台申报和线下提交相结合方式,企业申报可通过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平台” (http:l/116.228.44.10:8888/spm/web/outsite/index.jsp)或浦东企业服务在线" (http://qyfw.pudong.gov.cn/web )实现政策查询、政策受理等功能(本次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平台网上申报受理截止到202018日下班前)。

1、用户注册

申报单位登录进入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平台,点击企业用户注册填报相关信息,提交审核通过后,完成用户注册。

2、在线申报

申报单位在线登录注册账号,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并上传附件,按照税收户管地(一般为营业执照首次办理地址所在镇或开发区)选择项目所在区域后,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单位税收户管地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在线审核信息和附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重点审核企业税收户管地、 净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备案情况;税收户管在相关镇的企业申报信息和材料由我委直接予以审核。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