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版权规〔2019〕1号
各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版权工作站、各产业园区(基地)、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提升上海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规范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的认定工作,推动版权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和文化建设,上海市版权局修订了《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
上海市版权局
2019年9月3日
附件下载: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doc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提升上海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规范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的认定工作,推动版权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文化建设,根据《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上海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推广运用和保护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并在上海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
上海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在集聚版权要素,在版权保护与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并在上海具有示范效应的园区(基地)。
第三条(工作部门和认定原则)
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认定工作,由上海市版权局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示范单位申请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上海市版权局提出申请认定:
(一)重视版权工作,积极开展版权宣传和培训,员工具有良好的版权意识;
(二)建立版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版权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版权管理人员;
(三)形成激励创作、有效运用、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在本行业版权工作成效突出,版权对本单位的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效应;
(四)实际运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好发展前景;
(五)近三年无恶意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
第五条(示范园区申请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园区(基地),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上海市版权局提出申请。
(一)具有版权管理机构和园区(基地)版权产业发展规划,经营状况良好;
(二)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的企业相对集中,具有一定的规模,园区(基地)企业创作、运用版权的数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三)建立较完善的版权服务体系,积极营造激励创新的氛围,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产业发展条件;
(四)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机制,近三年园区(基地)无恶意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
(二)版权工作总结,包括单位情况、版权制度建设情况,版权拥有和实施情况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开展版权工作的措施、特色等;
(三)申报人身份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三年无恶意侵犯他人版权行为的声明;
(六)关于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第七条(申报程序)
申报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上海市版权局。
第八条(认定程序)
上海市版权局根据申报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申报单位、园区(基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园区(基地)在专家评审会上进行陈述和答辩。
在综合评议基础上,上海市版权局拟定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候选名单,在政务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候选名单公布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上海市版权局授予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称号,颁发牌匾并公告。
第九条(扶持措施)
对获得上海版权示范称号的单位和园区(基地)的,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优先推荐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国家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版权创新基地”、“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等国家级、市级评选;
(二)为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办理作品登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等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三)对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开展版权工作进行重点指导;
(四)为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处理版权纠纷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指导;
(五)适时组织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参加版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
第十条(示范义务)
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深化版权工作,继续完善版权制度和推进机制建设;
(二)每年度做好总结工作,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送上海市版权局;
(三)配合上海市版权局做好版权统计、调研、宣传、培训等活动。
第十一条(监管)
上海市版权局和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监督和指导,不定期对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条件的,撤销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更名)
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更名的,应对原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并报上海市版权局备案。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对虚假申报骗取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取消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解释权和生效日期)
本办法由上海市版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9月9日起施行的《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