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沪松经规〔2020〕1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动我区生产性服务业的集聚发展,加速生产性服务业与G60科创走廊先进制造业的融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松江区关于加快G60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松江区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推动G60科创走廊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松江区“6+X”产业导向以及本区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管理职责)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并做好日常管理和评估。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区设立、行业分类属于《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9),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服务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先进制造业发展,经营情况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相关企业。
第五条 (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在本区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购置自用研发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对存量企业升级为总部的,参照执行。
(二)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引进。对2019年1月1日后设立并在松实体化经营,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纳税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资助;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纳税3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年营业收入和税收档次升格后,对资助差额部分给予补足。
(三)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工业设计能力提升
1、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设计引领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工业设计产品创新。对产品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专项奖、“上海设计100+”等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工业设计能力提升。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且未获市级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支持的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经核定投资总额的20%的资金扶持。单个重点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支持企业服务型制造发展
1、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开展服务型制造转型。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且未获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专项支持的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经核定投资总额的20%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申报通知)
原则上每年3月,区经委根据本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申报指南,公布申报要求、受理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八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审核和必要的现场核查。
其中工业设计能力提升、服务型制造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类扶持),区经委初审通过后再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单位,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新企业落户支持、认定类扶持在审核通过后资金一次性拨付;项目类扶持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支持资金总额的5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剩余50%尾款。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
经确定的项目类扶持,区经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主要内容、预期目标、项目总投资、实施进度及期限、资金支持金额、资金用途、违约责任等内容。未经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
项目类扶持在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实施项目,定期向区经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区经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因加强本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评估、审计验收等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
项目类扶持单位应当于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备齐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经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协议对项目进行验收。
对超出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间3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区经委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说明原因,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因特殊原因致项目无法按期验收完成的,企业应在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多一次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对超出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间6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经委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并报请审核。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三)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四)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五)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延期1年及以上);
(六)项目合同总额、总投资额或服务总费用发生调减20%以上。
第十五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区经委做出撤销专项资金项目的决定,区经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投资指标与资金计划有明显差距;
(三)项目在延期1年后仍不能按时完成的;
(四)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资金项目撤销的,区经委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区财政局。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制度,如发现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不同阶段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区经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八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3月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