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沪奉府规〔2020〕3号
《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8月11日
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引导和激励本区各行各业追求卓越的经营质量,表彰在质量发展、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和个人,提升本区总体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以及《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奉贤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设“组织”和“个人”两个类别。
组织奖分“奉贤区区长质量奖金奖”(以下简称“金奖”)、“奉贤区区长质量奖银奖”(以下简称“银奖”)、“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奉贤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四个类别。“金奖”、“银奖”、“创新奖”和“提名奖”主要授予已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质量管理水平在本区同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各类组织。
个人奖分为“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卓越个人奖”(以下简称“卓越个人奖”)、“奉贤区区长质量奖首席质量官奖”(以下简称“首席质量官奖”)两个类别。“卓越个人奖”主要授予在本区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各类组织中领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杰出个人。“首席质量官奖”主要授予在本区企业内担任首席质量官,推进企业质量成效显著的杰出个人。
第三条(奖项数量)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一般情况下双数年为孵化培育年,单数年为推荐评奖年,各类别奖项数量设置如下:
(一)“组织”类:“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银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 “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个;“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
(二)“个人”类:“卓越个人奖”获奖个人不超过1个;“首席质量官奖”获奖个人不超过3个。
如当年度参评组织或个人达不到获奖要求,各类奖项均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审原则)
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培育、评审、奖励等工作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优先推荐)
获得区长质量奖金奖、银奖、创新奖及提名奖的组织、获区长质量奖卓越个人奖、首席质量官奖的个人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及各类质量荣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的审定工作。
评委会由区政府分管质量工作副区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质量工作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评委会讨论确定。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推动、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议评审规则、评审结果;
(三)提请区政府批准奉贤区区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四)研究、决定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
评委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办事机构。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修订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二)建立孵化与评审并重的政府质量奖工作机制;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建立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五)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提请区长质量奖评委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
(六)组织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等;
(七)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委会赋予的其他区长质量奖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在区长质量奖专家库范围内选聘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工作;
(二)向评审办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推荐部门及职能)
各相关委办局、各镇(街道、直属公司、开发区)、商会等社会组织负责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资质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条件)
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奖,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注重自主创新,注重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自评师队伍,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具有标杆示范意义或在推动卓越绩效管理过程中,为实现管理提升取得突出成效的创新管理模式的;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非营利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六)注重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积极推行企业质量文化,有效落实企业质量安全和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个人申报区长质量奖条件)
个人申报区长质量奖,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本区工作不少于3年;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长期从事基层质量工作,具有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为本区产业工艺、技能的改进发展或行业质量水平的提升作出突出贡献的,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者优先;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本市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不得重复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多个奖项。如发生重复申报行为,根据在先原则,对后续申报不予受理。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类别的奖项。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组织”奖评审标准)
奉贤区区长质量奖“组织”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第十五条(“组织”类分值设定)
获得区长质量奖“金奖”、“银奖”、“创新奖”及“提名奖”的,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的总评分应高于500分(含500分)。
第十六条(“个人”奖评审标准)
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卓越个人奖”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奉贤区区长质量奖“首席质量官奖”的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个人”奖分值设定)
获得区长质量奖“卓越个人奖”的,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的总评分应高于500分(含500分)。
奉贤区区长质量奖“首席质量官奖”的分值设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报。区评审办发布当年申报通知,会同推荐部门开展申报发动工作。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材料报送推荐部门。
(二)推荐。推荐部门在通知或通告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下列推荐部门申报区长质量奖:
1.相关委办局;
2.各镇(开发区、直属公司、街道);
3.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初步审查。由申报组织(个人所在组织)注册地所在的镇级单位对组织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四)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五)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六)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价。评审组在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资料评审、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八)审定公示。评委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评委会综合公示意见,提出获奖组织和个人推荐名单,报请区政府批准。
(九)批准公告。经区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表彰及奖励
第十九条(表彰奖励)
区政府向获得“奉贤区区长质量奖金奖”称号的组织进行表彰奖励,由区长向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50万元。向获得“奉贤区区长质量奖银奖”称号的组织颁发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30万元。向获得“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创新奖”称号的组织颁发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10万元。向获得“奉贤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颁发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10万元。
向获得“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卓越个人奖” 的个人颁发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5万元。向获得“奉贤区区长质量奖首席质量官奖”称号的个人颁发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3万元。
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级、市级质量管理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等国家级、市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本区各级政府应给予相应奖励。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支持其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宣传推广)
评审办会同推荐部门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引导区内广大组织和个人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推进本区综合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评审纪律)
(一)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区长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二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或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作评价并反馈评审办。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或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和反馈。
第二十三条(社会监督)
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实施现场评审观摩机制,安排当年未进入现场评审或其他管理意识较强的组织观摩现场评审,增强区长质量奖评审透明度,激发各类组织持续走卓越绩效之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获奖义务)
(一)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经验,带动本区广大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获奖个人的名单列入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孵化专家团、企业家质量导师团等专家队伍,积极履行结对孵化、贯标宣讲及经验分享等宣传推广的获奖义务。
(二)获奖组织和个人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如实填写《奉贤区区长质量奖绩效报告》,并于每年底报送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奉贤区区长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奖牌、证书由奉贤区政府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材料的真实性)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经核实后,由评委会报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纳入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
第二十七条(荣誉称号的撤销)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三年内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和其他违反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委会报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不得参加以后5年内区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八条(回访制度)
区市场监管局应定期组织对3年内的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回访,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荣誉称号的情况,及时报告区评委会,由区评委会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第二十九条(资料的保存)
区长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镇、开发区、直属公司、街道质量奖励)
各镇(开发区、直属公司、街道)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相应的政府质量奖励规定,奖励标准一般不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本办法奖励资金按照区镇财政体制结算比例,由区镇分别承担。
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