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宝人社〔2018〕7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财政局
2018年2月13日
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深入推进本区就业优先战略,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切实鼓励重点人员市场化就业,帮助青年(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实现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促进本区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政策依据
依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关于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3号)等文件。
第二章 鼓励就业困难的重点人员市场化就业
第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录用
本市用人单位录用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市级标准“就业困难人员”仅包括认定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的人员)、驻区部队随军随调现役军队干部配偶、刑满释放及戒毒康复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000元。
第四条 鼓励个人市场化就业
1.本区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劳动力)实现跨区就业、经认定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非农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其中:市补贴每人每月210元,本区按1︰1配套),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劳动力(包括征地农转非时在校生毕业后实现就业的)、35周岁以下且失业一年以上的青年、驻区部队随军随调现役军队干部配偶等5类人员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驻区部队随军随调现役军队干部配偶补贴至现役军队干部转业为止。
3.本区户籍刑满释放及戒毒康复人员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4.本区户籍女性35周岁以上、男性40周岁以上的刑满释放及戒毒康复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灵活就业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个人所缴社会保险费金额50%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岗位补贴。
本条第一款如市补贴标准调整,则区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第二款补贴标准参照第一款进行调整。
第五条 资金承担
用人单位就业补贴、驻区部队随军随调现役军队干部配偶就业补贴、本区四家农场(白茅岭农场、川东农场、军天湖农场、上海农场)就业补贴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其余就业补贴区财政承担80%,街镇承担20%。
第三章 提升青年就业能力
第六条 做好就业见习基地评估工作
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负责对以下二种就业见习基地情况进行考察评估:一是对申报就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等开展实地考察评估;二是对就业见习基地的试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鼓励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1.本区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招收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其中市补贴后不足部分由区补贴至100%)。
2.本区户籍人员在本区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见习结束后一年内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该一次性就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加强就业见习综合管理和考核
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就业见习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区人社部门对中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见习人数支付管理费,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
第九条 推进青年职业训练营工作
1.市人社、财政部门联合认定的本区所属市级职业训练营,开展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训练项目,在市经费资助基础上按20%--40%比例予以资金配套。
2.参照市级训练营模式,区人社、财政部门联合认定区级青年职业训练营,引导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下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尚未实现就业的青年参加区级职业训练营。每个区级青年职业训练营经费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第十条 推动街镇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开展
为进一步规范市拨就业专项经费的使用,夯实公共就业服务基础,鼓励街镇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开展基层就业数据调查、就(创)业活动组织、专项课题调研、失业动态监控等前瞻性、深层次工作;鼓励街镇组织就业招聘会、专题系列讲座、专家论坛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区人社局应制定街镇就业促进工作考核评估指标,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给予每个街镇30-50万元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强化本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软硬件建设,推动区、街镇就业服务业务联动联办,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就业信息采集、工作流程再造、就业数据统计、就业情况分析、就业经费审核拨付等众多功能,同时推进区级管理系统与市级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之间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加大就业品牌建设力度
推广“宜业宝山”就业服务品牌,整合多方资源,聚焦重点工作,服务重点人群。加快就业品牌的线上、线下布局,提升就业服务工作实效。多形式、多渠道扩大就业工作宣传面,提高就业品牌的知晓度。
第十三条 建立区域内院校就业指导站
本区域内普通高校及中职学校与区人社局联合挂牌设立院校就业指导站,能积极开展各类就业主题活动、就业指导咨询服务,通过联合举办毕业生招聘会、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活动等形成信息互通、政策互助、活动互推、成果互享的良性运作机制,经评估合格的,每年予以经费资助,标准为每家5万元。
第十四条 开展就业指导专家服务
市就业服务专家志愿团宝山分团专家成员,参加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咨询、指导、授课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的,给予专家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300元。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五条 资金范围
本意见中的就业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本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及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
本意见中的就业资金,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资金管理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资金监管
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大对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就业资金开展第三方审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将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意见中所指的用人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意见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市级标准和区级标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十条 市、区同一类型的补贴(市政策中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与本意见中的第三条用人单位就业补贴为同一类型),不得重复享受,且优先享受市级补贴。
第二十一条 就业援助基地或民办非企业等类似实体组织的从业人员已经享受相关市、区、街镇公益性补贴,则不再享受本意见中的补贴。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中各项条款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各项认定标准、申领和发放流程等操作办法,由区人社局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按原政策已享受就业补贴的本区户籍人员外来配偶,至2017年12月31日累计未满36个月,可继续享受该补贴至期满为止。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2018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年31日。
第二十五条 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关于推进本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意见》(宝劳保【2007】36号)、《关于调整宝山区促进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宝人社【2012】60号)、《关于调整刑释解教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者专项补贴年龄条件的意见》(宝人社【2014】75号)、《关于延长<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宝山区促进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执行期限的通知》(宝人社【2015】9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