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科普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征询稿)向社会公示
根据《浦东新区科经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要求,将我委编制的《浦东新区科普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征询稿)向社会公示,时间为2022年3月4日-3月11日。
在公示期间对该办法有任何意见和建议的,请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科经委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处联系。
联系人:倪飞凤
电话:28282695
地址: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0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2022年3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讲话精神,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科普基础设施的运行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普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参照《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普基础设施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兴办具有科普服务功能,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的场所,主要包括浦东新区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双科融合示范基地”)、浦东新区科普基地、浦东新区社区创新屋等。展示场所须在浦东新区辖区内。
浦东新区双科融合示范基地是指拥有大科学装置、国家或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或承担过国家、上海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或取得过重要科技创新成果(如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奖励等),或主要从事前沿高新技术的开发及产业化的,能起到一定的引领科技创新和示范作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科学普及工作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园区及其他机构。
浦东新区科普基地是指围绕自然科学和技术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有关普及点开展科普宣传和展示,提供基本科普服务的科普阵地。
浦东新区社区创新屋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区公众开放,组织社区居民参加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基础场所,是提高社区居民动手实践及科技创新能力的服务场所。
第三条 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经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科普基础设施依托单位应当为基础设施提供经费、人力资源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浦东新区科普基础设施具备条件
(一)申报浦东新区双科融合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适合科普化的科技创新资源。拥有大科学装置、重大科 技创新成果等科技创新资源,或承担过国家、上海及浦东新区重 大科技创新任务(项目或工程),或直接从事前沿高新技术的开 发及产业发展,能够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传播。
2.有良好的科普工作氛围。结合单位科技创新特色和优势, 在单位物理空间范围内,通过挂图、展板、电子屏等多种形式, 建设必备的科普设施和场所,营造良好的科普文化氛围和环境。
3.有明确的科普主题和形式。具有与单位学科特色、技术方 向和产业领域相适应的特色科普主题。结合单位科研优势及特色 资源,积极探索符合单位实际情况的科普工作方式,如依托科研 设施及大科学装置开展科普展示,围绕重大科研成果或项目开发科普内容产品,动员科研人员深入社区、学校开展科普讲座等。
(二)申报浦东新区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展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参观通道合理、灯光照明适宜、通风和消防等安全设施合格。
3.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4.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三)申报浦东新区社区创新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固定场所。应建在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面向社区居民开放的公共服务场所。具备可以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固定专用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装修有统一的视觉识别; 一次性接待能力在30人以上;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
2.配套设备。需配备适合居民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动手设备、设施。所有设备、设施必须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与质量标准。
3.服务保障。需配有2名以上相对稳定的指导教师; 积极组织科普志愿者服务团队,聘请创新活动带头人,应利用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提升自身影响。
第六条 申报单位为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活动的单位。
第七条 区科经委每年受理一次科普基础设施的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八条 科普基础设施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相关单位在区科经委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区科经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评审。区科经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和综合评审。
4.公示。认定结果将在区科经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5.授牌。对通过登记认定的单位,区科经委授予“浦东新区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融合示范基地”、“浦东新区科普基地”、 “浦东新区社区创新屋”的称号和牌匾。
第三章 运行要求
第九条 科普基础设施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需闭馆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在科技节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条 科普基础设施应适时对科普设施、科普内容进行改造或更新,确保科普内容符合科普展示要求。双科融合示范基地和科普基地的科普展品展项的更新率每3年不低于20%。社区创新屋的设施更新应当满足创新实践活动需要。
第十一条 科普基础设施应积极参加国家、市级和区级重大科普活动,并主动策划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每年策划开展的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3次。
第十二条 科普基础设施应结合自身科普特色优势,创作或开发科普课程课件、科普宣传资料、科普影视作品、科普文艺作品等多样化的科普内容产品。
第十三条 科普基础设施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积极开展馆校合作、馆企合作、馆馆合作等,促进科普资源共享共用;贯彻长三角一体化、“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加强合作交流, 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科普基础设施应加强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提升运行管理人员、科普讲解人员等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 科普基础设施应需建立健全日常运营、安全、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应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制定遇到重大事项应急处置方案,逐步提高运行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基地依托单位变更、基地更名、因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影响正常开放等重大事项,应当提前 1 个月向区科经委报告。
第四章 评价与奖惩
第十六条 科普基础设施应每年参加年度检查(简称“年检”)。年检的主要内容是上一年度科普基础设施在开放接待、内容更新、活动开展、社会影响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能力及成效。区科经委对通过年检的科普基础设施的运行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以考评科普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服务业绩和社会效益为重点。综合评价依托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区科经委根据年检综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资助。
第十八条 择优推荐区级科普基础设施申报市级科普基地等相关资质评定。被评定为市级科普基地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择优推荐科普基础设施申请市级科普项目和区级科普项目。
第二十条 科普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经委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1.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2.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3.无特殊原因,对外开放时间未满足规定要求的。
4.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的。
5.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6.未通过年检的。
第二十一条 科普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普基础设施相关称号:
1.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年检的。
2.年检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标准的。
3.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5.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6.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浦东新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浦科经委规〔2020〕1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