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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声明标注的规定


 遵照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和市财政局的要求,为体现政府资助的社会效益,由市委宣传部和市电影局委托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评审通过的“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发行、上映、参赛、展映、宣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重要新闻报道和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在显著位置标注:“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字样。具体规定如下:

  1、在影片片首或片尾的主创、制作人员字幕部位明显标注(字号不得小于主创、制作人员字幕);

  2、在影片宣传海报的醒目位置或主创、制作人员字幕部位明显标注;

  3、剧本在有关刊物或单独发表时,须在相关的版权页面明显标注;

  4、在发行的音像制品的内、外封皮和光盘的醒目位置标注;

  5、在进行新闻宣传报道时(如:新闻发布会、作品研讨会、获奖信息发布等),须在相关报道中注明。

  自资助协议签订起,受资助方须遵守资助声明的标注使用规定,并接受基金会对声明标注使用的监督。如发现未标注资助声明或标注的声明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基金会将通过电话提醒、书面警示等方式督促执行。对经督办仍未认真执行本规定者,基金会有权追回项目部分资助款,并给予项目责任主体不良信用记录。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