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青年编剧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本市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资助申报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为进一步加大对青年创作人才,尤其是舞台剧和影视剧编剧人才的培养扶持力度,鼓励青年编剧深入生活潜心创作,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努力提升作品的精神高度、文化内涵、艺术价值,增强作品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激励青年编剧人才的创作积极性,有效激发创作活力,催生更多优秀青年剧作家。根据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金会对青年编剧创作项目予以单独评审、重点扶持。凡获得青年编剧创作项目资助扶持的,给予专家指导、作品推介、落地配套等扶持措施,推动剧本孵化,提升作品质量,促成作品的呈现。
第三条 剧本创作资助。资助青年编剧(45周岁以下)舞台剧、电影、电视剧和广播剧的剧本创作。
第四条 剧本落地配套资助。配套资助由本市院团和制作机构对已入选青年编剧舞台剧剧本资助项目的制作演出。
第五条 成立由相关领域熟悉和善于与青年沟通的专家组成的青年编剧项目指导专家组,参与评审、监管,为青年编剧推荐导师进行专门指导,提供包括剧本朗读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辅导和剧本推介。
第六条 进行资助项目的全程跟踪,通过观摩、评论、研讨等多种形式指导青年编剧提升创作思想、提高作品艺术质量。
第七条 资助项目的题材和内容范围,依照同期发布的《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资助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鼓励创新和探索,尤其是具有时代特色和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艺术创作。
第八条 资助项目的艺术范畴包括:舞台剧和影视剧。舞台剧主要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等。影视剧主要指电影、电视剧和广播剧等。
第九条 剧本创作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个人(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外),申报的剧本和申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剧本创作项目应具备成熟的创意和构思,已经初步创作成型尚未发表的、完整的原创或改编剧本;
二、申报者为具有上海户籍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45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公民;
三、45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外省市公民定向为上海创作、反映上海题材并具有时代特色的项目;
四、凡多位编剧共同创作的项目(创作人员应均为45周岁以下公民),由参与该项目创作的所有编剧共同申报。若具有上海户籍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项目主创者与外省市编剧联合申报的,申报项目题材不限;若联合申报项目的主创者均为外省市编剧,申报项目须定向为上海创作、反映上海题材并具有时代特色的项目;若在申报时未真实填写多位联合编剧的信息,一经发现则取消申报资格;若项目已获得资助,一经发现将追回资助资金;
五、已获资助的青年编剧,待资助项目结项后,才可再次申报。
第十条 剧本落地配套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院团和制作机构,申报的项目和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落地配套资助项目的剧本应是已获得基金会资助的青年编剧优秀剧本;
二、系上海注册的从事文艺创作生产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三、申报主体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舞台制作权;
四、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五、已获得落地配套项目资助的申报单位,待结项后才可再次申报;待青年编剧获资助的落地配套项目结项后,申报单位才可申报该青年编剧的其他落地配套项目。
第十一条 原创剧本的资助额度:
一、舞台剧剧本,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电影剧本,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电视剧剧本,20集以内(含20集)的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20集以上的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广播剧剧本,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改编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为原创项目的60%-70%。
第十三条 剧本落地配套项目的资助额度:
一、戏曲、话剧项目: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60%;
二、歌剧、舞剧项目: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75万,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60%;
三、音乐剧项目: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40%;
四、儿童剧、木偶剧项目: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60%。
第十四条 剧本创作项目的资助资金,待审定通过并签署《项目资助协议》后,予以一次性拨付。
第十五条 剧本落地配套项目须经审核,待审定通过并签署《项目资助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拨付资助款。
第十六条 剧本创作项目的资助资金应用于创作过程中发生的下生活费、材料收集、专家指导、作品研讨论证等相关费用支出。剧本落地配套资助资金应用于舞台剧的演出制作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剧本朗读会、宣传推荐、交流辅导等配套扶持资金,由基金会会同项目指导专家组提出预算,经审核后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遵照基金会的《项目资助评审办法》和相关流程,统一使用基金会专家库,评委的遴选考虑熟悉并适合指导青年编剧项目的专家担任。遵照“项目初审、评审、审定”三级评审机制,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核和等级评定,最后由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经评审和审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结果由基金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通过基金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在签订《项目资助协议》过程中,基金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申报时所填《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基金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的青年编剧在基金会聘请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剧本项目修改提高,并在基金会监管验收后结项。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者保证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如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挪用资助经费等,基金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报剧本创作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申报者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居住证、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复印件各一份;多位编剧联合创作的项目,须同时提交其他联合申报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三、申报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须同时提交详细内容梗概(含创意启发、创作目的、剧本构想、主题立意、人物小传等)和完整剧本初稿,各三份;
四、申报电影剧本创作项目,须同时提交万字以上的详细内容梗概(含创意启发、创作目的、剧本构想、主题立意、人物小传等)和完整剧本初稿,各三份;
五、申报电视剧、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须同时提交详细内容梗概(含创意启发、创作目的、剧本构想、主题立意、人物小传等)三份。已完成剧本初稿的,提交完整剧本三份,未完成的提交部分剧本初稿(一半集数及以上)和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各三份;
六、申报作品涉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民族和宗教题材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一份;
七、申报作品主要人物涉及描写真实人物的,须提供本人或亲属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一份;主要情节涉及真实事件的,须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一份;
八、改编的作品应提交原著和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申报剧本落地配套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企业信用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最新税控财务报表各一份(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编剧授权证明一份;
四、成熟的剧本、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各三份;
五、主创人员合约、主创人员近期创作成果和获奖证明各三份;
六、申报作品涉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民族和宗教题材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一份;
七、申报作品主要人物涉及描写真实人物的,须提供本人或亲属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一份;主要情节涉及真实事件的,须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一份;
八、由多方联合创作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三份;
九、改编的作品应提交原著和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
十、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曲谱、图片、音像资料等材料。
提交的申报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方自行备份。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在每年的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内,受理青年编剧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
上海文化基金会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