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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文化艺术活动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本市公益性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资助申报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资助工作,促进文艺的繁荣发展,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打响“上海文化”品牌,提升上海城市软实力,根据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含量的演出和重大文化节庆活动,列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重大文艺赛事(不含征文类等项目),以及重要的文化艺术交流普及、研讨、展览等相关活动项目。

属于由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不在此列,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对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资助,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主要资助:

一、能以先进文化引领,体现时代精神,具有公益性强、公众参与度高,有利于丰富和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能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全市性文化活动项目。

二、能弘扬民族文化,有利于汲取和传播优秀文明成果,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含量的优秀项目和品牌项目。

三、能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有利于文化创新和人才培养,具有较高专业性、学术性和普及性的优秀项目和品牌项目。

四、能反映城市文化水准,有利于增强上海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并能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优秀项目和品牌项目。

五、代表世界文化艺术的高水准,有利于扩大文化视野,提升市民艺术修养和城市文化品位的引进项目。

第四条 申报资助的与文学、影视、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木偶等各个文化艺术领域相关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有策划方案或开始实施,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

申报时已基本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属于美术文博、网络文艺类的活动项目,按相关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五条 凡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又具备申报文化艺术活动项目有关条件的单位(基金会和涉及项目资助工作的人员除外),均可以申报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资助。

第六条 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基金会对定期举办的、具有连续性的项目,采取每届申报、评审的办法。

第八条 基金会根据上海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上海市财政局对项目资助投入资金的情况,以及项目的艺术质量、规模大小、社会效益、成本投入等,确定文化艺术活动项目资助的资金额度。

在一般情况下,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须达到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规定比例。基金会对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计划投入总额的30%。

一、节展类演出和主题演出季项目:大型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中小型项目一般在40万元以内,各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其他演出项目:一般在40万元以内,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二、重大文化节庆类项目:大型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中小型项目一般在30万元以内,各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三、重大文艺赛事类项目:大型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其他项目一般在25万元以内,各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四、重要文艺研讨类项目:大型项目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中小型项目一般在10万元以内,各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25%。属于申报单位工作范畴内的项目一般不予资助。

五、普及讲座类项目:一般在20万元以内,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六、文化交流类项目:大型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他项目一般在40万元以内,各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凡“走出去”项目可放宽资助标准,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广播剧“走出去”项目最高不超过译制费总额的50%。其他“走出去”项目最高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50%。

七、展览类项目:一般在40万元以内,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其他活动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对特别优秀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可予突破。

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如申报项目获得资助,有关资助金额等信息应由项目申报者及时告知项目合作方,并根据该项目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事宜,申报者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责,作为项目责任方接受审计。

第九条 对经基金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资助款项由上海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基金会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拨款前,基金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者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基金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基金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受资助者保证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如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挪用资助经费等,基金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报文化艺术活动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申报须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一份,企业信用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最新税控财务报表各一份;涉及演出项目的,还须提交有效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详细的活动策划方案一式三份。

四、申报演出项目,须提交完整演出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完整演出视频一式十份。

五、申报具有涉外性质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一份;与外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活动相关报道及获奖证明等一式三份。

申报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广播剧“走出去”项目,还须提交完整主创人员合约和演员片酬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作品完整视(音)频一式十份;编剧授权证明一份。

六、申报有关国家重大文化活动,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复印件一份。

七、由多方合作的项目,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三份。

八、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材料。

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在每年的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内,受理各类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

上海文化基金会

2021年10月9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