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演艺大世界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演艺大世界项目,主要包括在本市黄浦及紧邻的徐汇、静安部分区域的剧场内,打造的优秀新创剧目首演首秀、上海原创剧目驻场演出、主题演出季和明星驻演项目。
一、优秀新创剧目首演首秀
面向海内外的演艺交流合作,尤其是吸引国际一流人才和演艺机构的优秀新创剧目首演首秀。
二、上海原创剧目驻场演出
推动上海原创剧目,尤其是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市场生命力的优秀剧目的驻场演出。
三、主题演出季和明星驻演项目
提升经典剧目和保留剧目的演出活跃度,尤其是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集聚名团名家名剧的主题演出季和明星驻演项目。
第二条申报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有详细策划方案或开始实施,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
第三条同一项目已申报或已获得基金会或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申报演艺大世界项目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优秀新创剧目首演首秀,须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整体制作精良,社会效益突出的优秀演出项目,首演场次不少于2场。
二、申报上海原创剧目驻场演出,全年驻演场次要求为:
1.戏曲、曲艺(长篇、中篇)、话剧、小剧场戏剧:不少于100场;
2.歌剧、舞剧、音乐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不少于70场;
3.儿童剧、木偶剧:不少于120场;
4.杂技剧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演出:不少于150场。
三、申报主题演出季和明星驻演项目,项目的演出场次要求为:
1.戏曲、曲艺(长篇、中篇)、话剧、小剧场戏剧:不少于30场;
2.歌剧、舞剧、音乐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不少于25场;
3.儿童剧、木偶剧:不少于40场;
4.杂技剧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演出:不少于50场。
第五条凡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申报单位或其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申报条件的(基金会和涉及项目资助工作的人员除外),均可申报。
第六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单位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基金会根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艺术质量、规模体量、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在一般情况下,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须达到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规定比例。基金会对演艺大世界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对特别优秀的项目,可予突破。
第八条经基金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确定资助项目。获得资助的单位,须签署资助协议,并接受基金会监管(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资助款项由上海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基金会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
如发现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存在虚报、瞒报情况,与项目申报时填写的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基金会有权根据委托方意见,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保证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如获资助单位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有违社会公德行为,基金会有权根据委托方意见,视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其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企业信用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最新税控财务报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等复印件一份(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详细的演出策划方案(含剧目介绍、创演团队介绍、演出安排表、宣传推广等)、媒体报道、完整演出合同、获奖证明等一式三份;完整演出视频一式十份。
四、申报优秀新创剧目首演首秀,须提交首演证明一份。
五、申报具有涉外性质的演出项目,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复印件一份,与外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复印件三份。
六、由多方合作的项目,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三份。
七、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材料。
八、申报材料均不予退还,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条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在申报受理期内,接受申报咨询,受理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基金会对本实施细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起试行。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