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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本市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资助申报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为进一步做好对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的资助工作,繁荣舞台艺术,特别是促进舞台剧目的创作演出和创新发展,多出优秀作品,推进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舞台艺术创作项目,主要包括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群众舞台文艺创作项目除外。

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主要指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等舞台剧剧本的原创、改编和移植创作项目。

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主要指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和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等艺术门类的整台大型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含原创剧目和作品、进行过重大修改提高的剧目和作品、根据其他艺术样式或剧种改编、移植的剧目和作品、传统剧目的整理改编,以及具有跨界融合特点的剧目和作品等);创新性的小型剧目、节目的创作演出项目。

第三条主要资助的舞台艺术创作项目是:

一、列入上海重点舞台艺术创作规划,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结合,具有国家和上海文化艺术水准的优秀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

二、列入上海重点舞台艺术创作规划,体现优秀文化传统和上海历史文脉,具有较高思想和文化内涵的优秀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

三、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社会效益良好的优秀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

四、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传承中华艺术,有利于增强民族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并能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优秀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

五、反映儿童和青少年题材,内容积极向上,富有健康情趣和艺术感染力,有益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的优秀少儿文艺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

六、有利于培养和推出上海舞台艺术创作新人,激发年轻一代创作活力,主要由新人创作演出,并达到一定思想、艺术水准的舞台剧目和作品。

第四条为科学引导本市文艺创作生产单位规范运作、控制成本,营造上海本土创作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由上海本土创作团队创作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

第五条申报资助的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剧本初稿,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未经发表、未曾公演的创作项目(含改编、移植等作品)。

申报资助的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不含小型剧目、节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剧本创作,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未经演出或在已公演的剧目和作品上作了重大修改提高后未经演出、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排练演出的项目。

申报重大修改提高的剧目和作品,如已得到过基金会创作演出资助,应在申报重大修改提高资助前,达到一定的演出场次,并明确系参加重大赛事或重大演出活动的项目,方可再次申报。如剧目和作品已获得全国性文艺奖项的奖励或获准参加国内外重要赛事的资格,则优先考虑。

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创作制作的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本市创作生产单位须在创作演出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剧目或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申报时已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原创小型剧目、节目的创作演出项目,一般情况下须在上一年度或申报年度演出后申报。

第六条凡具有上海籍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公民,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为上海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外籍人士,同时又具备申报舞台艺术创作项目有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基金会和涉及项目资助工作的人员除外),均可以申报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的资助。

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暂不受理个人申报,须由该项目计划演出单位申报。

第七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基金会根据上海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上海市财政局对项目资助投入资金的情况,以及项目的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确定项目资助的资金额度。在资助上采取向重点优秀创作项目倾斜的办法,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创作和演出相关的需求和支出。

一、舞台剧剧本等创作项目资助额度:

1、由个人申报的尚未被列入本市文艺演出单位演出计划的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等剧本创作项目,原创剧本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3-5万元之间;对特别优秀的原创剧本,最高可酌情增加到8万。改编、移植、修改提高的创作剧本资助标准一般为原创剧本的60%-70%。

2、由本市文艺演出单位(含专业院校)申报或由该单位与作者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本市文艺演出单位演出计划的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等剧本创作项目,原创剧本每部资助金额根据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等,一般在12-16万元之间。对特别优秀的原创大型作品,最高可酌情增加到20万。改编、移植、修改提高的创作剧本资助标准一般为原创剧本的60%-70%。

3、由个人申报的尚未被列入本市文艺演出单位演出计划的整台交响乐、民乐等其他音乐创作作品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2-5万元之间;对特别优秀的原创大型作品,最高可酌情增加到8万元。

4、由本市文艺演出单位(含专业院校)申报或由该单位与作者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本市文艺演出单位演出计划的整台交响乐、民乐等其他音乐创作作品项目,每部资助金额根据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等,一般在8-12万元之间;对特别优秀的原创大型作品,最高可酌情增加到25万元。

二、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资助额度:

戏剧项目:原创演出剧目每部一般在85万元以内,对资金投入量大又特别优秀的原创大型作品,最高可酌情增加到105万元;重大修改提高演出剧目每部一般在45万元以内;传统戏曲的整理改编剧目每部在30万元以内。以上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60%-70%。

儿童剧、木偶剧项目:原创演出剧目每部一般在50万元以内,对资金投入量大又特别优秀的原创大型作品,最高可酌情增加到65万元;重排的修改提高演出剧目每部在30万元以内。以上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60%-70%。

歌剧、舞剧项目:原创演出剧目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般不超过计划投入总额的60%。经典剧目的创排演出每部一般在90万元以内;重排的修改提高演出剧目每部在70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60%。

音乐剧项目:原创演出剧目每部在100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40%。重排的修改提高演出剧目每部在50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音乐会项目:以原创作品为主的每台一般在80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70%;其他的每台一般在40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50%。

小型剧目、节目类项目: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艺术门类的原创小型剧目、节目,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对待。小剧目一般每个作品不超过12万元,小节目一般每个作品不超过6万元。歌曲每首(含词、曲)一般不超过2万元。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申报的项目,如申报项目获得资助,有关资助金额等信息应由项目申报者及时告知项目合作方,并根据该项目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事宜,申报者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责,作为项目责任方接受审计。

第九条对经基金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资助款项由上海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基金会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拨款前,基金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者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基金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基金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受资助者保证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如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挪用资助经费等,基金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申报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复印件一份。

二、单位申报须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一份,企业信用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最新税控财务报表各一份;申报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含大型和小型剧目、节目),还须提交申报方本单位有效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三份。

四、编剧、导演、作曲、编舞等主创人员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一份。

五、申报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须提交剧本初稿一式三份。

六、申报大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须提交完整剧本一式三份;主创人员授权证明各一份;申报单位与主创团队的合作协议、主创团队的近期创作成果和获奖证明等一式三份。

七、申报音乐、舞蹈、杂技、跨界融合类大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还须提交作曲(片段)乐谱及其音乐小样、舞蹈编排视频、节目编排视频、舞美设计图、多媒体设计图等一式三份。

八、申报重大修改提高项目,须提交详细修改提高方案(含剧本、音乐作曲、舞美设计等艺术呈现环节新旧版对比,标注调整修改部分)、修改后的完整剧本、乐谱及其音乐小样、舞蹈编排视频、节目编排视频、舞美设计图、多媒体设计图等一式三份。参加重大赛事或重大演出活动的项目,应附相关证明一份。

九、申报小型剧目、节目创作演出,须提交完整演出视频一式三份。申报音乐类小型剧(节)目的,还须提交完整乐谱;申报戏剧、戏曲类小型剧(节)目的,还须提交完整剧本;申报合唱、歌曲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作品歌词和完整乐谱等一式三份。

十、改编、移植的作品应附原著和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十一、申报作品涉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民族和宗教题材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一份。

十二、申报作品主要人物涉及描写真实人物的,须提供本人或亲属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一份;主要情节涉及真实事件的,须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一份。

十三、由多方联合创作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十四、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材料。

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一条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在每年的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内,受理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2021年10月9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