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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舞台艺术创作选题孵化研发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重大题材舞台艺术创作,扶持优秀作品,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选题孵化研发项目,主要指反映重大革命题材、重大历史题材、重大现实题材、爱国主义题材和上海题材的原创舞台艺术创作选题的孵化研发,创作选题内容原则上应在《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资助重点范围之内。

第三条 选题孵化研发项目,是扶持在剧本创作前对选题进行的策划和论证、对剧本创作的酝酿策划,以及剧本创作准备期的其他相关工作,尤其是作者深入生活、搜集创作素材等重要的创作和筹备工作。本项目特指尚未申报过基金会“剧本创作资助”的重大创作选题。

第四条 上海的国有、民营文艺院团和多种所有制创作生产单位、本市艺术院校及所属院团,均可申报。选题孵化研发项目暂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五条 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资助评审实施办法,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根据项目的选题创作构想、内容质量、作品前景等,投票决定建议资助金额。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专家策划论证、主创人员深入生活以及创作素材和资源的搜集等方面。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对经基金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舞台艺术创作选题孵化研发项目,资助款项由上海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基金会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拨款前,基金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者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受资助者保证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受资助者有义务接受审计,如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挪用资助经费等,基金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申报舞台艺术创作选题孵化研发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申报须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一份,企业信用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最新税控财务报表各一份,以及有效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申报项目须提交3000字左右的选题内容和创作构想、主创人员深入生活计划,以及5000字左右的剧本大纲等一式三份。

四、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三份。

五、申报作品涉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民族和宗教题材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一份。

六、申报作品主要人物涉及描写真实人物的,须提供本人或亲属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一份;主要情节涉及真实事件的,须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一份。

七、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材料。

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九条 基金会在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受理舞台艺术创作选题孵化研发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2021年10月9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