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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网络影视剧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领网络影视剧的健康发展,鼓励推出更多符合主流文化价值观的优秀网络影视剧作品,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特设立网络影视剧资助项目,根据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网络影视剧项目,主要包括网络剧、网络电影和网络动画片剧本创作,优秀重点网络剧、网络动画片摄制制作,以及相关评论研讨等项目。

一、网络剧剧本创作项目,主要指网络平台播出或网台同播的,有主流文化价值观引领作用和网络创新示范意义的,情节连贯的网络剧剧本,申报时要求已有详细故事梗概和剧本初稿。

二、网络电影剧本创作项目,主要指网络平台播出的,有主流文化价值观引领作用和网络创新示范意义的网络电影剧本,申报时要求已有详细故事梗概和剧本初稿。

三、网络动画片剧本创作项目,主要指网络平台播出或网台同播的,有主流文化价值观引领作用和网络创新示范意义的网络动画片剧本,申报时要求已有详细故事梗概和剧本初稿。

四、网络剧和网络动画片摄制制作项目,指已获得网络剧、网络动画片剧本扶持的优秀重点项目,申报时要求已有详细摄制制作方案。

五、网络影视剧的评论研讨等活动项目,主要指与网络剧、网络电影和网络动画片的创作密切相关的评论研讨,特别是对于价值判断和创作导向有引领,对于网络剧、网络电影和网络动画片艺术样式创新有启示作用的评论研讨项目,及有利于网络剧、网络电影和网络动画片创作发展的,并已有详细实施方案的相关活动项目。

第三条 资助项目的题材和内容范围,依照同期发布的《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资助重点。

第四条 凡在上海注册的网络视听企业、本市影视制作单位等,均可申报网络影视剧项目。

第五条 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的项目,本市创作生产单位须为第一出品方,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申报项目资格认定,项目评审遴选,并报审定委员会审定。专家根据项目的思想艺术质量、成本投入、制作团队等,投票决定建议资助金额。

一、网络剧剧本的资助参照电视剧剧本项目资助标准,最高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30万元。考虑到网络剧的特性,在坚持质量优先的前提下,根据集数、分集时长进一步细分标准。改编创作的剧本资助标准一般为原创剧本的60%-70%。

二、网络电影剧本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40万元。改编创作的剧本资助标准一般为原创剧本的60%-70%。

三、网络动画片剧本的资助参照电视动画片剧本项目资助标准,最高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40万元。

第八条 对经基金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审定委员会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网络影视剧项目,资助款项由上海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基金会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拨款前,基金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者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基金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基金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受资助者保证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如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挪用资助经费等,基金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报网络影视剧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申报须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一份,企业信用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最新税控财务报表各一份(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重点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号》一份。

二、《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申报网络剧剧本创作项目,须提交万字以上详细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内容概要、主题旨意等)一式三份;剧本初稿(三分之一集数以上),或部分剧本初稿和每集分集大纲一式三份;编剧授权证明一份。

四、申报网络电影剧本创作项目,须提交万字以上的详细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内容概要、主题旨意等)、完整剧本初稿一式三份;编剧授权证明一份。

五、申报网络动画片剧本创作项目,须提交5000字以上的详细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内容概要、主题旨意等)、完整剧本(或部分剧本初稿和每集分集大纲)、分镜头本初稿、主要角色和场景设计(三维动画还须提交建模和贴图)初稿一式三份;编剧授权证明一份。

六、申报网络剧摄制制作项目,须提交万字以上的详细梗概、全部剧本(或三分之一集数及以上剧本和分集大纲)一式三份;详细摄制制作方案、完整主创人员合约、演员片酬合同、近期的创作成果和获奖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与网络视听企业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复印件一式三份;编剧授权证明一份。

七、申报网络动画片摄制制作项目,须提交5000字以上的详细内容梗概、全部剧本(或三分之一集数及以上剧本和分集大纲)、分镜头本、主要角色和场景设计(三维动画还须提交建模和贴图)一式三份;详细摄制制作方案、完整主创人员合约、近期的创作成果和获奖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与网络视听企业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复印件一式三份;编剧授权证明一份。

八、申报改编创作的项目,还须提供原著三份、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三份。

九、申报作品涉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民族和宗教题材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一份。

十、申报作品主要人物涉及描写真实人物的,须提供本人或亲属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一份;主要情节涉及真实事件的,须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一份。

十一、由多方联合创作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三份。

十二、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材料。

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条 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在每年的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内,受理网络影视剧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2021年10月9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