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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电视剧、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本市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资助申报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为进一步做好对电视剧和广播剧创作项目的资助工作,促进电视剧和广播剧的创作和创新发展,多出优秀作品,推进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剧本创作项目,主要包括原创和改编的情节连贯的电视剧和广播剧剧本。

第三条 对已获得电视剧、广播剧剧本扶持的优秀重点项目,对重大题材和优秀纪录片项目,在摄制制作时予以一定资助。

第四条 主要资助的电视剧、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是:

一、反映中华儿女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题材,激励人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弘扬爱国主义,努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创作项目。

二、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达到较高思想、艺术水准的优秀剧本创作项目。

三、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弘扬民族精神,体现上海历史文脉,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优秀剧本创作项目。

四、反映儿童和青少年题材,内容积极向上,富有健康情趣和艺术感染力,有益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的优秀剧本创作项目。

五、有利于培养和推出上海影视艺术创作新人、激发年轻一代创作活力,主要由新人创作的剧本创作项目。

六、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在国内外重要影视赛事评比中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秀剧本创作项目。

第五条 申报资助的电视剧和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初步完成剧本,或已完成详细故事梗概和部分剧本,未经发表、播映过的,计划在本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原创和改编项目。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创作制作的电视剧和广播剧剧本项目,原则上在上海立项,本市创作生产单位须为第一出品方,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凡获得本资金资助的剧本项目,在之后的制作过程中需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摄制,须在合约中坚持和保留本市创作生产单位申报“五个一工程”、华表奖等国家级奖项的评奖申报权、荣誉权。

第六条 凡具有上海籍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公民,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又具备申报影视艺术创作项目有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基金会和涉及项目资助工作的人员除外),均可以申报电视剧和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的资助。

由外地作者以个人名义申报的剧本创作项目,须定向为上海创作,体现上海特色,反映上海城市精神风貌,表现不同历史时期上海的名人、名家的风采,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

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由本市影视文化单位申报电视剧剧本创作项目的,原则上应已在上海立项,取得《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公示表》。

第八条 基金会根据上海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上海市财政局对项目资助投入资金的情况,以及项目的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确定项目资助的资金额度。在资助上采取向重点优秀创作项目倾斜的办法,剧本创作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剧本创作相关的需求和支出。

一、电视剧剧本创作项目资助额度:

1、由个人申报、尚未被列入本市影视文化单位摄制计划的电视剧剧本创作项目,原创剧本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3-10万元之间;对特别优秀的原创剧本,最高可酌情增加到15万元。改编创作剧本资助标准一般为原创剧本的60%-70%。

2、由本市影视文化单位申报或由该单位与作者个人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该单位摄制计划的电视剧剧本创作项目,20集以下(不含20集)的原创电视剧剧本资助金额一般在10-40万元之间;20-30集之间的电视剧剧本一般在40-70万元之间;31-45集之间的电视剧剧本一般在70-120万元之间;45集以上(不含45集)的电视剧剧本最高不超过130万元。改编创作剧本资助标准一般为原创剧本的60%-70%。

二、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资助额度:

1、由个人申报、尚未被列入本市影视文化单位制作播出计划的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2-5万元之间。

2、由本市广播文化单位申报或由该单位与作者个人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该单位制作播出计划的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一般资助金额在5-15万元之间,对优秀的长篇广播剧剧本可酌情增加到20万。

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或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申报的项目,如申报项目获得资助,有关资助金额等信息应由项目申报者及时告知项目合作方,并根据该项目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事宜,申报者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责,作为项目责任方接受审计。

第九条 对经基金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视剧和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资助款项由上海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基金会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拨款前,基金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者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基金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基金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受资助者保证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如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挪用资助经费等,基金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报电视剧、广播剧和纪录片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复印件一份。

二、单位申报须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一份,企业信用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最新税控财务报表各一份(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单位申报电视剧项目还须附上《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公示表》复印件一份;单位申报广播剧、纪录片项目还须附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三、《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三份。

四、申报电视剧和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须提交万字以上的详细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内容概要、主题旨意等)一式三份;剧本初稿(三分之一集数以上),或部分剧本初稿和每集分集大纲一式三份。由单位申报的,还须附上编剧授权证明一份。

五、单位申报电视剧和广播剧摄制制作项目须提交万字以上的详细内容梗概、全部剧本(或三分之一集数及以上剧本和分集大纲)一式三份;详细摄制制作方案、完整主创人员合约、演员片酬合同、近期的创作成果和获奖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编剧授权证明一份。

六、单位申报纪录片摄制制作项目须提交项目简介、主创人员简介(含近期创作成果和获奖证明)、脚本一式三份;详细摄制制作方案、样片(或相关影像资料)、完整主创人员合约和演员片酬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七、由多方联合创作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三份。

八、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三份、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三份。

九、申报作品涉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民族和宗教题材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一份。

十、申报作品主要人物涉及描写真实人物的,须提供本人或亲属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一份;主要情节涉及真实事件的,须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一份。

十一、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材料。

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在每年的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内,受理电视剧和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2021年10月9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