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文学、文艺评论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本市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资助申报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为进一步加强文学、文艺评论项目的资助工作,促进文学、文艺评论的创新发展,多出优秀作品,推进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文学、文艺评论项目,主要包括具有引领性和较高文学性、文化价值的文学创作,文艺评论等项目。
文学项目,主要指具有较高文学性和文化价值的长篇小说、长篇纪实文学、长篇诗歌等创作出版;中短篇小说集、报告文学集、诗歌集、散文集等结集出版项目。
文艺评论项目,主要指与针对当代文学创作以及有关文艺创作现象的文艺评论等结集出版项目。
第三条 主要资助的文学、文艺评论项目是:
一、列入上海重点文学创作规划,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真实、生动地描绘和展现人民群众在广阔社会生活中的理想信念、创造追求、生存状态和心路历程,具有较高文学性和文化价值的优秀文学创作项目。
二、列入上海重点文学创作规划,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弘扬民族精神,展现中华儿女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奋斗历程,讴歌人民,昭示光明,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优秀文学创作项目。
三、对文学创作、文艺评论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重点文艺评论项目。
四、反映儿童和青少年题材,内容积极向上,富有健康情趣和艺术感染力,有益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的优秀少儿文学创作项目。
五、有利于推动文学观念、内容、风格、流派的积极创新,有利于促进上海文学繁荣发展的文学创作、文艺评论项目。
六、有利于培养和推出优秀青年文学创作人才,激发年轻一代创作活力的文学创作项目。
第四条 申报资助的文学和文艺评论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创作与研究的构思框架,已初步完成创作和研究未定稿、未经发表出版的作品项目;以专集或合集形式申报的文学创作项目,集子内的新作篇目,原则上应达到50%以上。
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单位或个人联合创作的文学作品,本市创作单位或个人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版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申报时已发表出版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五条 凡具有上海籍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公民,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为上海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外籍人士,同时又具备申报文学、文艺评论项目有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基金会和涉及项目资助工作的人员除外),均可以申报文学、文艺评论项目的资助。
由外地作者或联合出版社共同申报的文学创作项目,须定向为上海创作,体现上海特色,反映上海城市精神风貌,表现不同历史时期上海的名人、名家的风采,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条 凡被列入本市或市级以上(含市级)专业文化学术单位重点文学、文艺评论项目,须由专业文化学术单位和作者联合申报;一般文学、文艺评论项目允许个人申报。
由多家单位或个人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上海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上海市财政局对项目资助投入资金的情况,以及项目的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确定项目资助的资金额度。在资助上采取向重点优秀创作、评论项目倾斜的办法,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创作、评论相关的需求和支出。
一、文学创作项目资助额度:
1、由个人申报的文学创作项目,每部资助金额根据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如多本的丛书)等,一般在1-3万元之内;对特别优秀的由本地作者撰写的著作,最高可酌情增加到5万元。
2、由本市专业文化学术单位和作者单独或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本市出版计划的文学创作项目,每部资助金额根据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如多本的丛书)等,一般在3-10万元之间;文学创作丛书类项目根据选题内容、撰写丛书的作者人数等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资助额度。
二、文艺评论项目资助额度:
1、由个人申报的文艺评论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1-2万元之内;对特别优秀的由本地作者撰写的著作,最高可酌情增加到3万元。
2、由本市专业文化学术单位和作者单独或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本市出版计划或被纳入有关部门重点项目的文艺评论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3-6万元之间。
凡由多家单位或个人参与合作的项目,或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申报的项目,如申报项目获得资助,有关资助金额等信息应由项目申报者及时告知项目合作方,并根据该项目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事宜,申报者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责,作为项目责任方接受审计。
第八条 对经基金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文学创作、文艺评论项目,资助款项由上海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基金会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拨款前,基金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者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基金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基金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受资助者保证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如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挪用资助经费等,基金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报文学创作、文艺评论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复印件一份。
二、单位申报须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一份,企业信用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最新税控财务报表各一份(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作者身份证或居住证、作者授权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三、《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三份。
四、申报文学、文艺评论项目的,须提交5000字以上作品的构思框架与内容提要(诗歌、散文在3000字左右),初步完成稿一式三份。
五、申报作品涉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民族和宗教题材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一份。
六、申报作品主要人物涉及描写真实人物的,须提供本人或亲属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一份;主要情节涉及真实事件的,须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一份。
七、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材料。
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条 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在每年的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受理文学、文艺评论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