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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文学创作选题孵化研发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繁荣上海的文学创作,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选题孵化研发项目,主要指反映重大革命题材、重大历史题材、重大现实题材、爱国主义题材和上海题材的小说和纪实文学等原创长篇文学创作选题的孵化研发,创作选题内容原则上应在《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资助重点范围之内。

第三条 选题孵化研发项目,是扶持在创作前期对选题进行的策划论证、下生活采风,以及创作前期的其他相关工作,尤其是作者深入生活、搜集创作素材等重要的创作前期工作。本项目特指尚未申报过基金会“文学创作资助”的重大创作选题。

第四条 凡具有上海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的作者,定向为上海创作的外地或外籍作者,在上海注册的专业文化学术单位,如上海市作家协会、出版社等,均可申报。

由外地和外籍作者或联合出版社共同申报的,须定向为上海创作,体现上海特色题材的创作,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条 由多人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参与合作的作者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签字同意,再由其中一人作为申报主体,或由主要负责的单位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凡获得文学创作选题孵化研发资助的作者,在已资助项目结项前,不得再申报新的选题孵化研发项目。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资助评审实施办法,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根据项目申报方提交的选题创作构想、实施计划、作品前景,并结合创作者的思想艺术水平、创作业绩等,对选题和计划的价值及创作者的完成能力进行综合评审,投票决定立项情况,提出建议资助金额。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选题策划论证、作者深入生活以及创作素材和资料的搜集等方面。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对经基金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文学创作选题孵化研发项目,资助款项由上海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基金会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拨款前,基金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者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受资助者保证申报的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受资助者有义务接受审计,如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挪用资助经费等,基金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报文学创作选题孵化研发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复印件一份。

二、单位申报须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一份,企业信用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最新税控财务报表各一份。(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三份。

四、申报项目须提交详细选题创意阐述和构思大纲、部分作品初稿、作者个人履历等一式三份。

五、申报作品涉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民族和宗教题材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一份。

六、申报作品主要人物涉及描写真实人物的,须提供本人或亲属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一份;主要情节涉及真实事件的,须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一份。

七、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材料。

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条 基金会在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受理文学创作选题孵化研发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

上海市文化发展基金会

2021年10月9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