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对杨浦区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促进项目更好地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国家、本市、本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
2、依法设立登记注册、税收户管地在本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
3、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管理推进部门
由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投促办等部门组成杨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区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初审、全过程管理等工作,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第四条 资金安排
引导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国家和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配套,以及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
区评审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初审评估、事中监管、验收等,相关管理费用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重大问题研究等,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支持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18‟5 号)的规定,且属于本区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关于促进“两个优先”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办法》(杨发改规范„2018‟2 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3、其他经区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臵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一) 市级项目
对经本区申报且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 1:1 的比例安排区级配套资金。
重大示范项目:经核定总投资 3000 万元(含)以上,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支持(市级支持金额原则不超过 600 万)。
重点项目:经核定总投资 1000 万元(含)以上,区级配套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支持(市级支持金额原则不超过 300 万)。
(二)区级项目
对符合杨浦区产业发展导向,经核定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区评审小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给予区级引导资金支持。区级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原则不超过 150 万元),每年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项目库管理
区评审办公室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入库申报、项目跟踪和项目库维护。项目单位可通过区评审办公室提交入库申请并上交项目材料。区评审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将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八条 评审和转报
(一) 市级项目
区评审小组按照市相关工作要求,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在库项目,通过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经区评审小组审议,通过区政府审定后, 上报市评审小组办公室。
(二) 区级项目
参照市级项目评审要求,每年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经区评审小组审议,通过区政府审定后,形成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名单。
第九条 信用和网上公示
通过网上公示、信用审核的拟支持项目将获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条 信用管理
区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给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市级引导资金项目项目单位完成框架协议签订,并备案至市评审小组,在市引导资金支持计划下达后,由区发改委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首次拨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区级引导资金项目采取后补贴的方式,根据验收结果进行拨付。
第四章 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二条 协议管理
获得支持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明确项目单位建设责任、建设内容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并向市、区评审小组报备。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区评审小组为获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和跟踪服务。项目单位获得资金扶持后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并接受评审办公室和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一) 事中监管
1、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每季度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
2、区评审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获得支持项目开展全流程事中监管。通过实地勘察,核实项目单位季度上报内容真实性,并形成季度监理报告,定期报送区评审办公室。
(二) 跟踪服务
对获得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区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加强跟踪服务。对项目单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区评审小组积极协调推进,对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将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市评审小组。
(三) 事后监管
区评审办公室会同区审计局、区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开展抽查,根据相关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后评估等工作。
市级项目:区评审办公室负责将获支持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市评审小组。及时总结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项目执行、项目验收等情况,形成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上报市评审小组。
区级项目:区评审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要求定期将获支持项目执行情况报送区评审小组,区评审小组通过召开工作专题会议等形式,研究引导资金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评审办公室提出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区评审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项目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出具书面意见。
涉及市级项目,由区评审小组应将项目有关材料报市评审小组。涉及区级项目,由区评审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 1 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根据要求,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市、区评审小组限期收回超额支持部分。
第十五条 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市级项目经区评审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送市评审小组,经市评审小组审定后,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区级项目经区评审小组审定后,不予拨付扶持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 6 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 2 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
(一)验收时限。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区评审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原则上验收工作在项目建成(竣工)后 1 年内完成;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延期申请报请区评审办公室批准。
(二)验收程序。对符合验收要求项目单位,由区评审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验收。第三方中介机构全面评估项目建设内容、功能、目标完成情况等,出具项目验收评估报告,并上报区评审办公室,最终确定验收结果。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同时上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