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8/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奉贤区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19年8月29日
附件
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服务业快速发展,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区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规范本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区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区引导资金对本区服务业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18〕5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区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性资金,包括:为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市引导资金)支持项目配套的扶持性资金和为区引导资金自主支持项目提供的扶持性资金。
区引导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原则,由区、镇(开发区)两级按照3:7的比例负担。
第三条 支持对象
区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管理部门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区评审小组,负责申报市、区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转报、评估管理、审核批复、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支持领域
区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区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国家政策导向层面
1、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国家明确要求加快发展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二)市级政策导向层面
1、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6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本市明确提出促进发展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三)区级政策导向层面
1、支持《关于推进上海美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67号)和《奉贤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经区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区引导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
(一)达到沪府规〔2018〕5号文件要求,获得市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级支持资金1:0.5的比例安排区级配套资金。
(二)未达到沪府规〔2018〕5号文件要求、总投资400万元以上、通过区评审小组评审的项目,给予区级支持资金。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项目总投资是指经区评审小组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对单个项目的支持资金数额一般应与项目单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相匹配。对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由区评审小组做出特别安排。对于有助于提升城市功能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适当降低该要求,先行扶持培育。
对于事关我区服务业发展全局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资金额度。
区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企业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用途。
探索区引导资金基金化运作和管理模式,结合风险投资等市场化基金对项目的投入情况,简化评审流程,研究跟投等支持方式,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支持对服务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七条 申报受理
(一)各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负责区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核工作,初审通过后提交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和初核单位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区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建立区引导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后纳入项目库。
(三)对评审通过且符合市引导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沪府规〔2018〕5号文件要求向市有关部门提交申请。
(四)对评审通过且符合区引导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区评审小组进行讨论,形成初步意见,经报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平台讨论决定后形成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市、区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可不提供)。
(四)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租赁场地者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五)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污染排放等,需提供规土、住房、建管、环保等部门的批复意见。
(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七)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
(八)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自筹资金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九)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十)风险投资、成果或者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材料。
(十一)项目建设计划进度安排。
(十二)市明确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资金拨付
(一)获得市、区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与项目单位签署《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分别向市、区评审小组报备。
(二)获得市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待市引导资金首款下达后,区、镇(开发区)分别按照各自负担部分的40%拨付首款,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
(三)获得区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区、镇(开发区)分别按照各自负担部分的40%拨付首款,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
第十条 项目监管
区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
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推进项目实施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分别报送市、区评审小组。
区评审小组会同区审计局、区有关部门等按照有关规定,对区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托专业机构对区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开展后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发展改革委作为项目验收牵头部门,按照市、区项目验收管理要求,组织区评审小组及区有关部门,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单位申请验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项目起止时间;项目主要内容和功能;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资金筹措情况和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规范合理;项目建成后相关经济、财务和社会效益;项目以上各方面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差异及原因;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自评价等。
(三)项目申请报告。
(四)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经审计的项目单位连续两年年度财务报表)。
(五)项目审计报告(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六)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主要包括有关认定证书、成果或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应由项目单位递交项目延期验收说明报告,说明项目延期验收原因,报区评审小组同意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
区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单位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市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市评审小组收回超额支持部分,区配套资金由区评审小组收回超额支持部分。
区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区评审小组收回超额支持部分。
第十三条 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区评审小组收回已拨付的区引导资金。对获得市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向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市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十四条 管理费用
区评审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项目评审、后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在区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区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区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区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市、区引导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信用管理
区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市、区引导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