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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细则 


一、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科学公正、简洁高效,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185号)、《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验收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获得市、区两级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2017年以后,向浦东新区发改委申请验收的分次拨款项目验收管理。

二、验收组织

第三条  由新区发改委、新区科经委、新区商务委、新区财政局、项目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或者镇政府、社会专家等组成新区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小组。验收管理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年度验收计划、对验收评估报告进行集体评审等工作。验收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发改委。

第四条  根据《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新区发改委负责具体的项目验收评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协助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跟踪审查及验收工作。

     三、验收材料要求

第五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对项目法人、项目起止时间、建设地点、项目计划建设主要内容、功能、资金使用、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原定的验收指标及相应的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对差异原因进行说明;

(三)项目资金申报表及市发改委下达批准文件;

(四)项目工程验收资料(工程类项目需提交);

(五)由具备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项目总投资、引导资金到位和使用方向、使用效果等进行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清单和大额支付凭证;

(六)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如上年度项目单位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有关认定证书、成果和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等。

第六条   验收管理小组委托第三方单位协助进行验收的具体工作,并编制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含以下相关内容: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起止时间、主要建设内容和功能、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实际完成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和到位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是否规范合理、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行情况、建成后相关经济财务和社会效益、竣工决算及审计情况、实际进展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差异及原因、总体完成情况评价等。

四、验收流程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项目一般要求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约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新区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新区发改委将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

第八条  新区发改委每年将组织获得引导资金支持单位的验收工作辅导和培训会,要求申请验收单位按照验收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即注意相关验收资料的收集准备。

第九条  新区发改委收到验收资料后,将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材料初审,具备基本验收条件后,验收管理小组协同第三方服务机构,可采用现场验收、会议答辩等多种方式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管理小组分批次组织会审,集体决议,明确项目验收最终意见。

第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结项和项目撤销三类。对于首次验收不予通过,有整改可能的项目,半年之内完成项目整改,可进行第二次验收。如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则由验收管理小组视不同情况,报请市评审小组作出撤销项目或收回部分资金的决定。

五、验收标准及内容

第十一条  验收标准以项目申请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文本、经过评审的投入资金总额及构成、《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相关内容为依据。

第十二条  验收内容主要由四个分部分组成:

一是项目建设内容和主要功能完成情况,将实际完成情况与申报情况对比,如发生重大变化则视为不通过,反之则为通过;

二是项目投资实际完成和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将实际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验收标准对比,如总投资核减20%及以上并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同比例扣减引导资金;投资构成未按照申报用途予以使用的或者变动幅度在20%以上的(不含预备费用因素),按照比例扣减引导资金;情节严重的,经验收管理小组讨论,将不再拨付剩余额度引导资金或者收回已经拨付资金;

三是经济和社会效益,将项目建成之后的产值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新增就业情况、平台使用人次、专利成果数量等与验收标准对比,如半数以上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经验收管理小组讨论,将扣减20%以内的引导资金;

四是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管理验收的配合程度,将对配合项目事中稽察程度,项目按时完工程度、提交验收报告时间、发生重大变更及时通知情况进行评估,如半数以上指标不合格(有相应单位评估),将扣减10%引导资金;

五是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期变化(延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等规定的重大变更情况,经验收管理小组讨论,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核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完成变更手续后通过新区发改委上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评审小组,提出详细变化情况说明,包括变化内容、原因和相关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发改委上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申请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经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六、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规定立即停止相应扶持,并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将项目单位有关情况提供给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取消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继续申报本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须按照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新区服务业引导资金验收管理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