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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申报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提升上海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上海市版权局从2012年起开始评选上海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目前,全市已有140余家上海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根据工作安排,2021年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工作日前全面启动。

一、申报范围

01 在作品的创作、推广运用和保护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并在上海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

02 在集聚版权要素,在版权保护与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并在上海具有示范效应的园区(基地)。

二、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01 重视版权工作,积极开展版权宣传和培训,员工具有良好的版权意识;

02 建立版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版权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版权管理人员;

03 形成激励创作、有效运用、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在本行业版权工作成效突出,版权对本单位的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效应;

04 实际运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好发展前景;

05 近三年无恶意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

三、示范园区申报条件

01 具有版权管理机构和园区(基地)版权产业发展规划,经营状况良好;

02 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的企业相对集中,具有一定的规模,园区(基地)企业创作、运用版权的数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03 建立较完善的版权服务体系,积极营造激励创新的氛围,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产业发展条件;

04 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机制,近三年园区(基地)无恶意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

四、申报材料

01 《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点击下载

02 版权工作总结,包括单位情况、版权制度建设情况,版权拥有和实施情况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开展版权工作的措施、特色等;

03 申报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04 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05 近三年无恶意侵犯他人版权行为的声明;

06 关于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五、申报、认定程序

申报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上海市版权局。

上海市版权局根据申报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申报单位、园区(基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园区(基地)在专家评审会上进行陈述和答辩。

在综合评议基础上,上海市版权局拟定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候选名单,在政务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候选名单公布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上海市版权局授予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称号,颁发牌匾并公告。
六、扶持措施

对获得上海版权示范称号的单位和园区(基地)的,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01 优先推荐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国家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版权创新基地”、“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等国家级、市级评选;

02 为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办理作品登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等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03 对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开展版权工作进行重点指导;

04 为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处理版权纠纷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指导;

05 适时组织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参加版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

七、示范义务

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01 深化版权工作,继续完善版权制度和推进机制建设;

02 每年度做好总结工作,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送上海市版权局;

03 配合上海市版权局做好版权统计、调研、宣传、培训等活动。

八、其他

01 上海市版权局和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将对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进行监督和指导,不定期对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条件的,撤销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02 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更名的,应对原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并报上海市版权局备案。

03 对虚假申报骗取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取消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九、申报方式

2021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五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申报表电子版送至徐汇区文化和旅游局,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地址:漕溪北路336号1号楼13楼

联系人:归老师  64872222-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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