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400 004 5158

闵行区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扶持意见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闵行区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扶持意见》,特制订本操作细则如下:

一、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鼓励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按照扶持意见的申报条件,注册纳税在本区,按时于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填报运行监测。当年度首次被评为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复核)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近三年企业纳税证明;

4)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书和证明复印件。如本市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或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细分领域排名证明、或者省级以上媒体发布的行业排名报道;发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科技成果证明,市级及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区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名牌产品、名牌明日之星、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重点商标保护目录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等;

5)上年度以及今年运行监测填报证明;

6)真实性承诺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二)鼓励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注册纳税在本区,按时于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填报运行监测。当年度首次被评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当年度通过复评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2.申报材料

1)政策申请表(附件2);

2)获得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真实性承诺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5)上年度以及今年运行监测填报证明。

(三)鼓励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注册纳税在本区,按时于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填报运行监测。首次评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2.申报材料

1)政策申请表(附件2);

2)获得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的认定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真实性承诺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5)上年度以及今年运行监测填报证明。

二、积极培育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平台

    (一)公共服务机构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注册纳税在本区,参与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绩效第三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新认定的服务机构,结合在闵行企业服务中的实绩,经闵行区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

    2.申报材料

1)政策申请表(附件2);

2)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认定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真实性承诺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5)其他证明材料。

(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注册纳税在本区,被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60万元。

    2.申报材料

1)政策申请表(附件2);

2)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真实性承诺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三、附则

()操作流程

1.申报企业登陆闵行企业服务平台(kjzc.shmh.gov.cn),按本操作细则相关条款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街道、工业区申报项目。各镇、街道、工业区负责项目的受理、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经委。区经委负责组织第三方开展申报资料审核。

3.区经委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组织专家、相关委办局联合评审会,形成审核意见后,将评审结果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网站官方网站公示后执行。

()受理时间

每年集中受理不少于一次,具体时间以闵行经委微信公众号或区经委发放通知为准。

()受理地点

地址:沪闵路6558408室,联系电话:34203361

()受理要求

申报阶段采用网上材料受理方式。企业项目申报成功后,再统一将盖章的纸质材料交至闵行区经济委员会。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均为复印件)时,需带齐相关材料的原件以便核对。

()其他事项

1.本意见资助资金由区镇两级按8:2比例共担,企业涉及各层级项目,按就高不就低最优一次补足差额,但不得重复计算。

2.本操作细则规定的政策、措施自202151日起施行,有效期52024430日。

 

附件:

1.闵行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复核)表

2.闵行区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扶持意见其他类政策申请表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