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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经委〔20216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金山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现将《金山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金山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金山区经济委员会    

2021220      

 

附件

 

金山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印发<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金经委〔2020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本办法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列入金山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验收管理部门)

区经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验收工作。各镇(工业区)落实属地管理职责,配合区经委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条(验收申请)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建成试生产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区经委提请验收申请。

第五条(验收材料)

验收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二)验收总结报告;

(三)项目审计报告;

(四)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材料审核)

区经委对验收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第七条(验收组形成)

验收组由3-5名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工程、技术专家必须具备高级职称,财务专家必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财会职称。

第八条(验收内容)

验收组对照项目协议书(项目经变更后同时结合变更意见) 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核:

(一)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设备投资等是否符合项目协议书;

(二)项目产能、技术水平是否达到预计目标;

(三)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第九条(验收结果)

验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作出评价,形成验收意见。区经委根据验收意见和项目审计报告做出以下决定:

(一)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的,验收通过

1.项目已经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基本实现预计目标;

2.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资金计划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的70%及以上且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

(二)存在下列情况的,验收不予通过

1.项目承担单位未完成主要建设内容或者擅自变更主要建设内容;

2.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足资金计划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的70%

3.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低于500万元的;

4.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

第十条(资金拨付)

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资金计划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90% 及以上的,全额核拨专项资金;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资金计划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70% (含)但不足90% 的,同比例核减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解释)

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验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